(相關資料圖)

日前,省教育廳、省委人才發展局聯合印發《海南省關于深化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明確要破除束縛高校教師發展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障礙,分類分層,科學評價,充分調動廣大高校教師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激發高校教師活力、動力,建設一支高素質、專業化、創新型教師隊伍,為推進海南高等教育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實施方案》明確,深化高校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分為準備階段、實施階段、總結階段三個階段,力爭通過兩年努力,實現常態化評審,新制度平穩入軌。

據悉,高等院校職稱制度改革將通過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深入貫徹高等教育領域“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實高校職稱評審自主權,形成以人才培養為核心,以品德、能力和業績為導向,評價科學、規范有序、競爭擇優的高校教師職稱制度。

《實施方案》提出,要創新崗位類型,保持高校教師現有崗位類型總體不變,一般設有教學為主型、教學科研型等崗位類型,高校可根據自身發展實際設置新的崗位類型;要健全層級設置,高校教師職稱一般設置初級、中級、高級,其中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職稱名稱一般依次是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實施方案》要求,要完善評價標準。將師德作為第一標準,突出教育教學能力和業績,克服唯論文、唯“帽子”、唯學歷、唯獎項、唯項目等傾向,推行代表性成果評價,建立并實施有利于教師潛心教學、研究和創新的評價制度;要創新評價機制,結合學校特點和辦學類型建立科學合理的分類分層評價標準,鼓勵采取個人述職等多種靈活評價方式,完善同行專家評議機制,健全完善外部專家評審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價,建立重點人才綠色通道,完善信用和懲戒機制,健全聘期考核機制;要落實自主評審,加強監管服務,優化思想政治工作評審,實行評聘結合,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自主組織評審、按崗聘用,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條件不具備、尚不能獨立組織評審的高等學校,可采取聯合評審、委托評審的方式。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