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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動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問題真整改、徹底改、防反彈?近日,海南相繼出臺相關文件,分別為整改全鏈條工作提供“指南冊”,明確“升級版”的整改銷號工作要求,確保高質量、高標準完成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任務。

上述相關文件分別為《海南省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和《海南省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銷號工作辦法》(以下簡稱《整改銷號工作辦法》)。

其中,《細則》共9章37條,對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機制設置以及市縣和省直有關單位在督察整改中的相關職責進行了界定,從整改方案編制、整改實施、驗收銷號、整改信息公開、監督保障、工作紀律等方面,對整改全鏈條工作進行了細化明確,進一步增強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工作的規范性、操作性,讓督察整改工作進一步有章可循。

《細則》強調了黨對督察整改工作的全面領導,嚴格落實生態環保“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并融入我省整改經驗做法,將典型案例和群眾信訪舉報問題整改予以固化明確,同時提出了加強與巡視、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審計監督等各類監督融會貫通協同,發揮監督合力,推動各類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和成果共享。

《整改銷號工作辦法》是我省出臺的第三版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銷號工作辦法,該版《整改銷號工作辦法》針對前版執行過程中存在的不足,并根據新要求,優化整改任務事項的銷號程序和要求,進一步強化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整改領導機制對銷號驗收實施工作的統籌作用,明確整改牽頭單位、整改驗收單位的工作責任,形成“整改完成-核驗評估-驗收申請-開展驗收-銷號公示-報備臺賬”等清晰、規范的銷號流程。

同時,《整改銷號工作辦法》增加了資金保障措施類認定情形,對相關類型措施認定情形做了補充修改,進一步增強銷號認定的針對性、適用性。該辦法的再次修訂和出臺,對規范和促進我省落實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全面整改、徹底整改將發揮積極的導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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