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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日報記者孫慧 通訊員韓鋒

4月14日,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發布《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關于優化住房公積金死亡提取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提出優化調整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從4月15日至4月24日期間,《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廣大繳存職工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意見稿》提出,死亡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其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提供職工死亡證明、直系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并簽署承諾書申請辦理,無需提供遺產繼承公證書:一是死亡職工有我省有效社保卡賬戶,所申請提取款項轉至死亡職工社保卡賬戶的;二是死亡職工無我省有效社保卡賬戶,且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在10000元(含)以下,所申請提取款項轉至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申請人)銀行卡賬戶的。辦理要件為:繼承人身份證件;職工死亡證明或死亡注銷戶籍材料;結婚證、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等第一順位繼承人證明材料之一;公共服務事項告知承諾書。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還需要提供監護關系證明、監護人身份證件。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繼承人仍需要提供遺產繼承公證書等材料申請辦理。辦理要件為:繼承人身份證件;遺產繼承公證書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還需要提供監護關系證明、監護人的身份證件。

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住房公積金死亡提取業務主要優化兩方面內容:一是新增死亡提取資金轉死亡職工本人社保卡,由其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申請承諾辦理的,無須提供遺產公證書的承諾辦理方式;二是提高原承諾辦理制情形下提取的金額,將原無須提供遺產公證書承諾辦理的金額由1000元提高至10000元。

申請承諾辦理死亡提取業務,要求的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指哪些,需要全部第一順位繼承人到場辦理嗎?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指死亡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申請承諾辦理死亡提取業務時,僅需其中一位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申請承諾辦理即可。

據介紹,對已故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規定進行優化調整,是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海南自貿港營商環境,簡化職工辦事流程,進一步提升繳存職工的滿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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