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海南日報海口3月31日訊(記者金昌波 通訊員崔善紅)3月31日,海南省高院發布《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上海中心訴調對接工作辦法》(以下簡稱《工作辦法》)。該《工作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此次發布的《工作辦法》,是海南法院健全國際知識產權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推動跨國知識產權糾紛公正高效解決,促進海南法院深度參與知識產權全球合作的重要舉措,共11條,分別為適用范圍、調解原則、程序啟動、案件材料、調解期限、調解撤回、程序終止、司法審查、調解費用、聯絡協調以及實施日期等。

在適用范圍方面,《工作辦法》規定海南法院管轄的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后,可委派或者委托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上海中心(以下簡稱WIPO仲調上海中心)進行調解。

《工作辦法》規定了調解應遵循平等自愿、誠實信用、保障訴訟權利,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等原則。還規定不對外公開調解工作相關事宜,更好地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在調解期限方面,《工作辦法》規定,委派或者委托調解的期限為60日,經當事人同意可以申請延長。該規定的目的是提升糾紛解決的效率,減輕當事人的時間成本。

在調解程序與司法程序的銜接方面,《工作辦法》規定當事人自行達成調解協議,或明確表示不愿意繼續調解,以及調解期限屆滿但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WIPO仲調上海中心均應及時終止調解程序,由法院恢復案件審理程序,及時解決當事人糾紛。如經WIPO仲調上海中心調解達成協議的,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申請進行司法確認或者出具調解書。

在調解費用方面,《工作辦法》規定,法院根據調解情況,減免訴訟費用,鼓勵、支持當事人將案件交由WIPO仲調上海中心調解。同時明確,如調解不成功的,WIPO仲調上海中心不收取調解費用,有效減輕當事人的糾紛解決成本。

《工作辦法》明確了對接法院為海南省高院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其他法院的案件如需委派或委托調解,可通過上述兩個法院與WIPO仲調上海中心對接。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