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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等6部門聯合出臺《海南省海洋牧場試點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以各沿海市、縣農業農村部門為主體申報的養護型海洋牧場項目,由省級財政統籌,每個項目資金不超過2000萬元,主要用于人工礁建設、投放以及水下監控平臺建設等。
《辦法》所稱海洋牧場,是指基于生態系統原理,在特定海域,通過人工魚礁、增殖放流等措施,構建或修復海洋生物繁殖、生長、索餌或避敵所需的場所,增殖養護漁業資源,改善海域生態環境,實現漁業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漁業模式,包含養護型、增殖型和休閑型三種類型。
海洋牧場項目實施內容主要包括人工魚礁、海草床、海藻場、珊瑚礁、設施裝備(在線監測設施和海上平臺等)的建設以及增殖放流等。
《辦法》對項目選址、申報主體、項目審批、備案等方面都做了詳細規定。在補助內容、金額及資金比例方面要求,以各沿海市、縣農業農村部門為主體申報的養護型海洋牧場項目,由省級財政統籌,每個項目資金不超過2000萬元,主要用于人工礁建設、投放以及水下監控平臺建設等,其資金額度、資金比例和使用標準參照《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細則》和《農業農村部辦公廳關于修訂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遠洋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實施方案的通知》中的創建項目。獲批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后,按照《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管理工作規范》,每個項目可安排500萬元補助資金,用于示范區生態環境監測、海洋牧場產業發展配套及示范區后期評估所需要開展的漁業資源跟蹤調查等。
以企事業單位為主體建設的養護型、增殖型及休閑型海洋牧場項目采取先建后補的方式進行補助,補助資金申報需符合《國家級海洋牧場示范區管理工作規范》中“海域面積不低于1平方公里或已投放礁體總投影面積不低于3公頃,已建成的人工魚礁規模不少于1.5萬空方”的條件,補助標準參照《人工魚礁建設項目管理細則》,即每空方構件礁和每空方投石礁分別不超過500元和200元,同時,企業投入不得低于6000萬元;符合條件的由省級財政給予補助,每個項目補助資金不超過2000萬元,主要用于休閑漁船、休閑漁業碼頭、休閑漁業服務設施以及系列生活服務設施等海洋牧場產業發展相關的建設。
《辦法》堅持“往岸上走、往深海走、往休閑漁業走”的海洋漁業發展策略和“以項目為王”的發展理念,旨在推動本省海洋牧場項目建設,養護南海珊瑚礁資源,促進海洋牧場建設與熱帶海洋休閑漁業、綠色增殖漁業、現代化漁港建設、美麗漁村等融合發展,帶動漁業轉型升級、漁民轉產和漁村振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