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游泳前更衣不慎滑倒摔傷,認為游泳館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將其訴至法院。近日該案依法宣判。

宜城市民劉先生系當地一家游泳館的健身會員。2022年6月5日16時許,劉先生來到這家游泳館,走進衣帽間換衣服。在下階梯過程中地面有水導致劉先生不慎滑倒,后被送往附近醫院治療,住院17天后出院,共花醫療費近萬元。

劉先生出院后,委托襄陽市某司法鑒定中心對后續治療費、“三期”進行評定,結論為被鑒定人劉先生誤工期評定9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被鑒定人劉先生后續治療費評定3000元為宜。游泳館為此花費鑒定費1200元,但劉先生索賠醫療費、誤工費、后續治療費用等共計8萬余元,未能與游泳館達成一致意見,劉先生遂向宜城法院提起訴訟。

游泳館辯稱,劉先生之所以滑倒,是因為案發那段時間是回潮天,階梯有點回潮的水,不是游泳館人為的,所以對原告的醫療費不應該承擔太多。

宜城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兩個:游泳館是否應當在本案中承擔責任及如何承擔;原告各項損失的金額。

該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劉先生發生意外時處于梅雨季節,地面回潮造成了安全隱患,被告游泳館作為經營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沒有做好地面保潔工作,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劉先生在行走過程中未注意自身安全,其本人對摔倒也應負一定責任。結合本案事故發生的情況、雙方的過錯程度,酌定由被告游泳館承擔本案70%責任、原告劉先生自身承擔30%的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經合理合法計算確定為:醫療費約9600元、護理費約65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1600元、后續治療費3000元等共計約2.4萬元。

7月25日,該院依法判決:被告游泳館賠償原告劉先生各項損失計2.4萬元;駁回原告劉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文中當事人為化姓)

(記者 閔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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