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

《海南省軟科學項目和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科規〔2022〕14號

各有關單位:

根據《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措施》(瓊府辦〔2022〕20號)、《海南省科技計劃體系優化改革方案》(瓊科〔2021〕250號)的相關規定,為規范和加強海南省軟科學項目管理,省科技廳制定了《海南省軟科學項目和經費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4月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軟科學項目和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科技計劃體系優化改革方案》(瓊科〔2021〕250號),規范和加強海南省軟科學項目(以下簡稱軟科學項目)管理,依據國家和海南省有關科研項目管理制度,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軟科學項目是海南省自然科學基金專項的組成部分,主要資助我省科技創新發展戰略、規劃、政策、體制改革、法規規章、科學普及等方面的綜合性研究。

第三條 軟科學項目分為公開競爭項目和定向委托項目兩類:

(一)公開競爭項目是根據全省科技創新工作重大決策需求,由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在申報指南中明確研究方向和主要內容,向社會公開征集的研究任務。

(二)定向委托項目是為完成國家、科技部、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涉及全省科技創新全局的發展規劃、重大科技政策、預測產業技術以及重大科技管理體制機制改革任務,由省科技廳提出并定向委托具備相應研究能力的單位承擔的研究任務。

第四條  省科技廳是軟科學項目的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的管理工作。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申報及立項

第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基本條件:

(一)公開競爭項目申報單位為海南省內注冊1年(含)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定向委托項目申報單位為國內注冊1年(含)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

(二)有承擔省級(含)以上相關研究項目的經歷,所承擔的項目取得較好成果。

(三)未在不良科研誠信記錄處罰期內。

(四)單位及法定代表人非失信被執行人。

第六條  項目負責人基本條件:

(一)熟悉國內外科技創新政策、法律法規,有科技創新政策研究工作經驗,熟悉海南經濟社會發展及科技創新情況。

(二)作為項目負責人的在研且未驗收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項目不超過2項,當年作為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項目負責人承擔不超過1項。

(三)組建的項目團隊具備相應研究能力,專業結構合理。成員熟悉科技創新法律、管理政策。

(四)未在不良科研誠信記錄處罰期內,非失信被執行人。

第七條 公開競爭項目申報及立項程序包括:

(一)發布指南。省科技廳根據年度研究任務需求,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組織制定并公開發布申報通知和指南,明確支持范圍、實施年限、資助額度等,確定申報的時間、渠道、方式,申報時間一般不少于50天。

(二)申報受理。申報單位按照申報通知要求在海南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上填報申請材料。

(三)形式審查。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專業化機構對受理的項目進行形式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在省科技廳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四)專家評審。省科技廳委托專業化機構,根據科技項目立項評審工作細則,組織專家通過通訊評審或會議評審方式對形式審查通過的項目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五)行政審定。省科技廳根據年度重點任務、專家評審意見進行綜合平衡,經廳務會議、廳黨組會議審議,擇優確定擬立項項目。

(六)公示。省科技廳對擬立項項目在廳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七)項目下達。省科技廳下達項目立項文件并與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八條 定向委托項目申報及立項程序包括:

(一)任務確定。省科技廳提出定向委托項目需求,包括項目依據、研究內容、研究成果、研究經費等,在與相關單位對接和調研的基礎上,確定項目意向承擔單位。

(二)通知申報。省科技廳向項目意向承擔單位發送申報通知,項目意向承擔單位按要求在海南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上填報申報材料。

(三)專家論證。省科技廳自行或委托專業化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出具論證意見。

(四)行政審定。根據專家論證意見,省科技廳與項目意向承擔單位進一步協商一致后,經廳務會、廳黨組會審定。

(五)公示。省科技廳對擬立項項目在廳門戶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5個工作日。

(六)項目下達。省科技廳下達項目立項文件并與委托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第九條  專家評審或論證的重點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項目依據的充分性。

(二)研究內容的完整性。

(三)研究方案的可行性。

(四)研究成果的適用性、價值性。

(五)研究計劃、進度安排的合理性。

第十條  項目中有合作單位的,牽頭單位應當與合作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經費分配、知識產權歸屬、法律責任等。項目合作單位不超過兩個。

第三章 實施管理

第十一條 過程管理。省科技廳或委托專業化機構,負責項目立項后至驗收前的管理工作,包括任務書審核與簽訂、跟蹤管理與報告、重要事項調整、終止及延期、監督與處理等。過程管理按照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工作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驗收。省科技廳委托專業化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任務實施情況、指標完成情況等進行驗收,不做財務驗收。驗收工作按照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項目驗收管理工作細則執行。

定向委托項目驗收時,省科技廳相關處室應派員參加驗收。

第十三條 驗收不通過的項目,省科技廳組織第三方審計機構或者專家對項目經費支出進行審核,不合理開支及結余經費應退回省科技廳。

第十四條 項目形成的報告和成果,需注明“海南省軟科學項目資助”及項目編號。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五條 項目采取定額資助方式,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分兩次撥付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立項后撥付資助經費60%,項目驗收通過后撥付資助經費40%。項目經費統一納入單位財務管理,實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經費管理遵照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項目實行經費“包干制”,不編制項目預算。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但不得用于與科研活動無關的支出,不得用于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法律、法規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監督管理及其他未盡事宜遵照省自然科學基金專項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各類政策與本辦法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2年5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海南省重點研發計劃軟科學方向項目和資金管理細則》(瓊科規〔2019〕13號)同時廢止。

標簽: 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