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
《海南省院士創新平臺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海南省科技計劃體系優化改革方案》(瓊科〔2021〕250號)、《海南省重點研發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2021〕18號)等相關規定,為規范和加強海南省院士創新平臺科研項目管理,省科技廳制定了《海南省院士創新平臺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3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院士創新平臺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科技計劃體系優化改革方案》(瓊科〔2021〕250號),發揮院士及其團隊作用,規范和加強海南省院士創新平臺科研項目(以下簡稱“院士平臺項目”)管理,依據國家和海南省有關科研項目管理制度,結合院士平臺項目管理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院士平臺項目是我省財政科技計劃重點研發專項的組成部分,面向海南省院士工作站和院士團隊創新中心,圍繞重點產業、民生科技需求,開展基礎研究、技術開發研究、院士科技成果示范應用推廣研究、技術戰略咨詢研究,促進平臺依托單位科技創新能力提升、人才發展和學科建設。
第三條 院士平臺項目通過定向擇優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確定承擔單位。
第四條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院士平臺項目的組織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或委托專業化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開展項目立項、過程管理、項目驗收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海南省財政廳負責院士平臺項目經費的預算管理工作;項目承擔單位負責院士平臺項目的組織實施;項目負責人和平臺負責人負責院士平臺項目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指南發布與項目申報
第五條 省科技廳根據全省經濟社會和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編制院士平臺項目常年申報指南。指南中明確項目支持方向、申報方式、申報條件、資助方式、資助額度、實施年限等內容。
第六條 院士平臺項目申報實行常態化和集中申報相結合,申報材料通過海南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填報。
第七條 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
1.經我省認定的、有效期內的院士工作站或院士團隊創新中心的依托單位。
2.兩家及兩家以上單位聯合申請,應提交項目合作協議,并經各方法人單位蓋章。合作協議應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研究內容、成果提交的時限、經費分配方式、知識產權歸屬、法律責任等主要內容。
3.企業單位申報,自籌配套經費應不低于財政補助經費,并出具承諾函。
(二)項目團隊
1.項目負責人由進站院士或院士團隊核心成員擔任,負責技術指導與技術路線設計。院士工作站有多位進站院士,各進站院士均可作為項目負責人申報本項目;項目負責人如不是院士本人,需提供院士授權書。
2.院士工作站或院士團隊創新中心負責人負責項目日常管理與組織實施,院士團隊其他成員及依托單位在職研究人員可作為項目參與人。
(三)其他
1.項目成果應用及產業化實施地點應在海南省內。
2.項目實施需要試驗或示范基地的,需提供自有產權或租賃、合作的科研基地的相關材料,包括產權證(或租賃合同)、合作協議等。
第八條 項目申報采取承諾制。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申報過程中,按照申報指南和業務系統要求上傳相關材料,須承諾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未按要求上傳相關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三章 項目立項與管理
第九條 項目立項。省科技廳委托專業機構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開展立項評審工作,并由省科技廳按程序對科技項目立項進行審定。項目立項一般包括形式審查、專家評審、行政審定、立項公示和項目下達。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項目立項評審按照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項目立項評審工作細則執行。
第十條 過程管理。省科技廳負責項目立項后至驗收前的管理工作,包括任務書審核與簽訂、跟蹤管理與報告、重要事項調整、終止及延期、監督與處理等內容。過程管理按照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工作細則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省科技廳委托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任務實施情況、指標完成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驗收。項目驗收按照海南省省級財政科技項目驗收管理工作細則執行。
第十二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樣機、樣品等,應標注“海南省院士創新平臺科研項目資金資助”,英文標注為:Supported by the specific research fund of The Innovation Platform for Academicians of Hainan Province。標注的成果作為驗收或評估的確認依據。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三條 經費支持方式。院士平臺項目經費分為省級財政資金和承擔單位配套資金。省級財政資金支持方式為前資助,立項后支持經費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項目承擔單位。
承擔單位的配套資金,不得使用貨幣資金之外的資產作為配套資金來源。非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用于項目組成員的人力成本可計為配套資金。鼓勵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項目研發,從立項之日起追溯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項目執行期內(含追溯期)項目承擔單位橫向科研項目經費,可作為配套資金。
第十四條 經費支持額度。按照項目負責人分類支持:
1.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作為項目負責人的項目資助額度不超過300萬元(含);
2.外籍院士作為項目負責人的項目資助額度不超過200萬元(含);
3.其他項目資助額度不超過100萬元(含);
4.省委省政府重大任務,按照“一事一議”方式支持。
第十五條 預算編制與執行、開支范圍等經費管理遵照《海南省重點研發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2021〕18號)執行,并需遵守國家及海南省有關財政經費使用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監督檢查及其他未盡事宜遵照省重點研發專項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各類政策與本辦法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4月16日實施,有效期5年。原《海南省院士創新平臺科研項目與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2019〕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