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海南省財政廳

關于印發《海南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平臺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海南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平臺持續、規范、有序、高效運行,推動海南省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開放共享,充分釋放服務潛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據國家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的《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印發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后補助管理辦法》(財教﹝2019﹞226號)以及《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瓊府辦〔2021〕6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海南省科學技術廳和海南省財政廳聯合制定了《海南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平臺管理辦法》?,F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22年3月1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海南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海南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平臺(簡稱“大儀平臺”)持續、規范、有序、高效運行,推動海南省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的開放共享,充分釋放服務潛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據國家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的《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開放共享管理辦法》(國科發基〔2017〕289號)和財政部、科技部印發的《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后補助管理辦法》(財教﹝2019﹞226號)以及《海南省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若干財政措施》(瓊府辦〔2021〕65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儀平臺是根據海南省科技創新發展需要,為有效盤活現有科研條件存量,減少不必要的重復購置,促進資源共享,提高全省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簡稱“科研設施與儀器”)利用率設立的基礎性公共科技條件平臺。

第三條 大儀平臺遵循“平等自愿、優勢互補、信息互通”的總體要求,堅持“政府引導、資源統籌、分類管理、開放共享、促進創新”的建設原則,旨在提升科研設施與儀器基礎條件和專業化服務能力,為我省科技創新驅動經濟發展提供條件支持。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科研設施與儀器協作共用的單位及其入網科研設施與儀器。

第二章 主要任務

第五條 運維海南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網(簡稱“協作共用網”)。按照國家科技部制定的統一標準和規范,運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完善科研設施與儀器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科研設施與儀器預約、服務、使用效益評價、后補助申報等方面的管理。

第六條 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協作共用組織體系。進一步加強科研設施與儀器協作共用的管理,為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協作共用提供組織保障。

第七條 促進科研設施與儀器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組織開展相關技術和業務交流、培訓和分析測試方法研究等活動,提高專業人才隊伍服務水平。

第八條 加強與國家有關部門和區域的互聯互通。與國家及其他區域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管理平臺對接,在更大的范圍、更廣的領域和更高的層次上推進海南科研設施與儀器的協作共用,更好地為科技創新服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是大儀平臺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海南省政府制定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政策。

(二)制定大儀平臺開放共享管理和考核評價制度。

(三)建立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后補助管理機制。

(四)審定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后補助實施方案及資金使用事項。

(五)指導制定和執行年度工作計劃,組織實施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工作。

第十條 設立海南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共用管理辦公室(簡稱“大儀辦”),作為大儀平臺的運行管理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大儀平臺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大儀辦日常工作由省科技廳或委托第三方機構負責。大儀辦的主要職責:

(一)受理并組織審核加入協作共用網的單位及其科研設施與儀器名單,入網科研設施與儀器信息的采集和日常數據上傳,發布協作共用開放共享信息,清理不再滿足共享條件的已入網科研設施與儀器,保障共享設備的有效性。

(二)對入網科研設施與儀器的協作共用開放共享情況進行調研、分析和總結,協助組織入網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運行績效評價,推進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開放共享。

(三)受理并審核后補助申報材料,組織專家審議后補助分配方案。

(四)負責為成員單位搭建交流平臺、組織大儀平臺宣傳推介會議;組織成員單位開展學術交流、業務或技術培訓等活動。

(五)受理用戶對大儀平臺有關業務的咨詢及對成員單位檢測服務的投訴,投訴處理結果報省科技廳備案,重大問題處理報省科技廳審議。

(六)負責協作共用網站和信息管理系統的持續建設與維護升級。

(七)負責大儀平臺相關文件資料的分類保管和存檔。

(八)協助修訂大儀平臺相關管理制度。

(九)貫徹執行省科技廳相關決議,每年第一個季度向海南省科技廳報告上年度大儀平臺的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

(十)完成省科技廳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條 成立“大儀共享評審專家庫”,專家成員由科研設施與儀器入網成員單位專家、相關大儀開放共享管理或檢測技術服務專家組成,專家庫由大儀辦負責管理。專家庫成員的主要職責:

(一)審議申請加入協作共用網的科研設施與儀器信息。

(二)評價成員單位和入網科研設施與儀器的技術水平、服務質量及績效,對相關后補助費用提出安排建議。

(三)對科研設施與儀器協作共用方面的學術、測試技術和應用研究提出指導和咨詢建議。

(四)根據本省產業發展需求,對大儀平臺建設提出規劃建議。

(五)協助大儀辦開展技術咨詢、技術交流、培訓以及測試方法與標準研究、科研設施與儀器功能開發等活動。

第四章 加入條件和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加入大儀平臺的單位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具備達到大儀平臺要求的科研設施、儀器設備及場所(限于本省區域內),具有相應的專業人員。

(三)具有保證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相關條件、資質及能力,開放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三條 大型科學裝置、科學儀器中心、科學儀器服務單元和單臺套價值在20萬元及以上的科研設施與儀器,采取管理單位自愿申報、大儀辦擇優加入的方式。

公共財政投入的50萬元以上大型科研設施與儀器(機組)必須加入大儀平臺,且自儀器完成安裝使用驗收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科研設施與儀器名稱、規格、功能等信息和開放制度提交大儀辦;支持國防科研單位在不涉密條件下加入大儀平臺,強化軍民科研設施與儀器統籌共享,開展軍民科技協同創新;鼓勵非公有制單位加入大儀平臺,實現資源統籌、互通有無、開放共享。

第十四條 加入大儀平臺的程序。申請單位填寫單位及科研設施與儀器入網信息相關表格,報送大儀辦,必要時提交設備原值證明材料。大儀辦組織專家對申請單位及科研設施與儀器信息進行審議,申報單位須得到評審專家組人數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通過,經省科技廳批準后,成為大儀平臺成員單位及入網科研設施與儀器機組。

第五章 成員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五條 成員單位享有的權利:

(一)申請后補助。根據入網科研設施與儀器的開放共享情況,申請協作共用補助經費的后補助,包括儀器設備使用后補助、運行后補助和優秀機組評估等。

(二)優先參加大儀平臺組織的各項學術交流、技術培訓、宣傳、展覽、考察、咨詢等活動,優先獲取相關技術或服務信息。

(三)通過協作共用網站,向社會發布典型服務事例。

(四)可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收取材料消耗費和水、電等運行費,還可根據人力成本收取服務費。服務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由單位統一管理,用于科研設施與儀器等科技資源的更新維護、運行補助及人員績效支出。

(五)對大儀平臺的建設和管理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十六條 成員單位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國家網絡管理平臺及海南省大儀平臺的有關規定。

(二)貫徹落實國家及省級關于大型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的政策,組織制定實施本單位相關制度。

(三)積極參加大儀平臺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凡成員單位均須參加年度評估,接受大儀辦和專家組對科研設施與儀器和機組人員的評估。

(五)及時上報不再滿足開放共享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并向大儀辦提出該科研設施與儀器退出大儀平臺的申請。

(六)成員單位須指派一名聯絡員,負責與大儀辦聯絡溝通相關工作。

(七)負責本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的管理、維護和開放共享,保證為用戶提供科學、公正、準確、及時的服務。

(八)負責本單位科研設施與儀器技術人才隊伍建設,保障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共享服務質量和水平。

(九)成員單位可按照國家科技部制定的統一標準規范建立本單位在線服務平臺,并與省級管理平臺對接,定期報送科研設施與儀器開放信息,亦可直接通過省級管理平臺進行報送。

(十)通過在線服務平臺,發布符合開放條件的科研設施與儀器信息,公布服務方式、服務內容和服務流程,建立開放和服務情況記錄,向社會提供開放共享服務。

(十一)核定相應的服務成本,制定相應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堅持誠信和優質服務的原則,做到有償服務,合理收費。

(十二)開放共享服務一般須與用戶簽訂協議,按照服務協議完成檢測服務;根據具體服務內容明確知識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等事項。

(十三)妥善保管測試服務獲得的實驗數據和相關資料,遵守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為用戶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遵守職業道德。

第六章 補助經費與開支

第十七條 對大儀平臺按照入網共享、先用后補的原則實施共享服務后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補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則。主要用于協作共用網儀器設備使用后補助、成員單位運行后補助、年度優秀機組評估以及平臺建設維護等。

(一)使用后補助

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在進行科學研究、產品研發、質量控制、技術改進時使用到非本單位的協作共用網內大型儀器,可申請使用后補助。后補助金額按申請單位實際繳納費用的20%-40%計算,最高額度不超過200萬元。

(二)運行后補助

1.協作共用網成員單位利用入網儀器為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單位在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方面提供了開放共享服務,可申請運行后補助。后補助金額按該成員單位機組上年度開放共享費用的20%-40%計算,最高額度不超過200萬元。成員單位開具發票的單位名稱與入網單位名稱不一致的,不得申請后補助。

2.對新入網儀器,第一年按照入網儀器總價值5‰比例一次性給予獎勵,第二年起按照后補貼方式進行申請。

3.協作共用網成員單位利用入網儀器進行法定認證、執法檢查、商業驗貨、承擔政府招標或強檢任務等活動不屬于本補助經費支持范圍。

(三)優秀機組評估

對協作共用網內儀器,大儀平臺每年進行一次機組評估。大儀辦組織專家對儀器使用效率、運行狀況、服務機時數、服務質量等進行綜合評議,提出表彰獎勵方案報省科技廳審批。每個單位推薦的名額按不超過本單位入網儀器的35%進行推薦,最多不超過8個名額。

1.評選范圍

(1)已加入協作共用網且對外提供共享服務的機組;

(2)積極開展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工作,為做好共享服務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組織保障和條件保障;

(3)共享服務工作按有效對外服務機時數量、服務樣品數、服務事例突出等進行優選;

(4)遵守承諾,能提供優質服務,有專門的對外共享服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激勵措施,貫徹執行效果好。

2.評選等級及獎勵

評定等級分為優秀、良好,獎勵金額分別為1萬元、0.5萬元。

(四)大儀平臺建設維護和日常管理經費

用于大儀平臺網站維護和軟硬件購置,大儀辦日常運行、大儀平臺業務培訓等支出。

第十九條 撥付到單位的后補助及獎勵經費用于入網儀器設備的運行耗材、維修維護、功能開發、升級改造、人員技術業務培訓等。

第二十條 補助經費申請程序

(一)申請。申報單位按照省科技廳發布的補助經費年度申報通知要求,提交后補助及獎勵申請表,連同其他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間內提交至大儀辦。

(二)受理。大儀辦按照省科技廳發布的補助經費年度申報時間要求集中受理申請,對申請單位所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進行審查,并與協作共用網數據庫中數據進行比對,核查通過后提交大儀平臺專家組評審。申請單位逾期不報,視同放棄補助申請。

(三)評審。大儀辦組織大儀平臺專家組對申報儀器設備的功能、檢測項目內容一致性和真實性、使用機時及檢測收費情況等進行評審,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后補助及獎勵方案。

(四)下達。省科技廳經廳務會議和廳黨組會議審議,在省科技廳官網上公示后補助及獎勵名單,公示期7天,期滿無異議,由省科技廳下達年度后補助及獎勵名單。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申報單位提供的申請、證明材料應真實可靠。經核實,如屬弄虛作假的,追回補助經費。

第二十二條 對于經核實長期使用效率低、閑置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或者科研設施與儀器擁有單位由于工作職能變化不再從事測試服務的,大儀辦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公共財政資助的科研設施與儀器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調配建議。

第二十三條 大儀辦在接到投訴調查或在評審中發現成員單位、入網機組存在下述行為,經核查確認屬實的,將報省科技廳予以通報和相應處罰:

(一)未履行本管理辦法規定的成員單位職責,造成用戶損失的,不能享受當年的運行后補助。

(二)由于儀器操作人員的失誤導致分析測試結果錯誤、產生嚴重影響或造成用戶經濟損失者,取消該儀器當年的運行后補助(已經撥付的,追回已撥經費)和儀器在網資格,且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入網。

(三)虛報機時和測試收入,或采取其它手段騙取補助經費各項后補助和獎勵經費,或由于成員單位(或入網機組)的失職導致測試結果錯誤或其它重大事故,產生嚴重社會影響或造成用戶的重大經濟損失的,取消其成員單位大儀平臺共用資格,收回年度已撥后補助和獎勵資金,5年內不得加入大儀平臺。

第二十四條 大儀平臺管理實行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一)對于不按規定如實上報科研設施與儀器數據、不按規定公開共享信息、共享效果差、使用效率低的成員單位(或入網機組),省科技廳視情況輕重采取約談、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等措施,必要時在申報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項目時通過不準購置科研設備等方式予以約束。

(二)對有違規行為的評審專家,予以警告、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評審資格等處理;對有違規行為的大儀辦及其工作人員,予以約談、責令限期整改、解除委托協議、依法取消大儀工作管理資格等處理。

(三)省科技廳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處理結果可進行通報或公布,并納入省科技計劃管理信用記錄。

(四)涉嫌違法、違紀的,移交司法機關和紀檢部門。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2022年4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逗D洗笮涂茖W儀器協作共用平臺管理辦法(試行)》(瓊科規〔2020〕1號)同時廢止。

標簽: 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