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日報1月16日訊(記者張熙宇)為進一步加強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我省結合三年來實施情況,對2018年制定印發的《海南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試行)》進行修訂,經廣泛征求意見并修改完善,形成《海南省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管理辦法》,并決定自1月20日起施行。

《辦法》指出,城鎮管道燃氣配氣價格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即通過核定燃氣企業的準許成本,監管準許收益,考慮稅收等因素確定年度準許總收入,制定配氣價格。年度準許總收入由準許成本、準許收益以及稅費之和扣減其他業務收支凈額確定。準許成本即定價成本,包括折舊及攤銷費、運行維護費(含供銷差),由定價機關通過成本監審核定。

省發改委相關負責人介紹,與試行管理辦法相比,新規主要修訂內容包括:結合2019年機構改革價格監管職能由發改部門調整到市場監管部門,對相關監管內容相應進行了調整;根據2020年國家清理規范指導意見和2021年我省清理規范實施方案,對配氣延伸服務收費清理規范提出要求;從保障燃氣管道安全運行出發,增加了市縣調整價格的靈活性;為加強價格疏導,按照“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改革思路,鼓勵各市縣完善非居民燃氣銷售價格上下游聯動機制,建立起居民燃氣銷售價格聯動機制。

標簽: 價格管理 海南 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