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報海口1月7日訊 (記者梁振君 通訊員李京赟)《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1月1日起施行。省人社廳1月6日發布通知,提出要加快推進信用建設法治化,強化對惡意欠薪違法行為的信用懲戒,及時有效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
各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要通過工作流程細化、業務傳幫帶、案卷評議、證據材料與執法文書抽查、案例推廣指導等措施,進一步提升監察執法規范化水平,確保案件查辦和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工作質量。
準確把握列入條件。堅持過罰相當,突出促改導向,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努力做到應列盡列。在作出列入決定前,用人單位改正欠薪行為且作出守信承諾的,可不予列入。
嚴格履行認定程序。對經調查取證,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應當依法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者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工資。文書交付或送達后,對符合列入條件的用人單位,要在規定時限內作出列入決定。列入前應當履行告知及異議核實、反饋程序。
規范相關執法文書。在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過程中,要按照相關規定下發列入決定書等文書,提高工作的規范性、嚴肅性,確保工作程序嚴謹合規。
及時公開失信信息。作出列入決定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公開失信聯合懲戒名單。市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公布的信息報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職權決定是否公布。失信信息公開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公開個人相關信息的要進行必要脫敏處理。
有效實施聯合懲戒。要按照有關規定共享失信聯合懲戒名單信息,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建立健全懲戒通報機制,及時掌握相關部門懲戒措施實施情況。
嚴守提前移出條件。嚴格按照相關規定的條件和程序,依法核實用人單位提前移出申請,作出是否予以提前移出的決定。當事人被移出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的,應當及時停止公開,將移出信息共享至同級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加強失信主體監管。要把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的用人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