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關于省重大科技計劃、省重點研發計劃經費管理新舊政策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海南省科技計劃體系優化改革方案》(瓊科〔2021〕250號),省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省重點研發計劃項目整合并入海南省重點研發專項。近日,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結合研發專項特點,聯合印發了《海南省重點研發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2021〕18號),以下稱《暫行辦法》)。為加強改革前后新舊政策銜接,參照《財政部、科技部關于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經費管理新舊政策銜接有關事項的通知》(財教〔2021〕173號),省重大科技計劃、省重點研發計劃經費管理新舊政策按照項目組織實施階段,實行分類管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正在組織開展項目申報或評審的項目
已填寫省重大科技計劃、省重點研發計劃申報書的項目,申報書不再調整,繼續開展項目評審,并按原申報計劃填報任務書。任務書暫不做調整,執行中適用在研項目的政策。
二、關于執行期內的在研項目
省重大科技計劃、省重點研發計劃在研項目管理和經費使用按照《暫行辦法》執行。項目(課題)牽頭單位應統籌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并與科研人員充分協商后,確定是否執行設備費、間接費用等方面的新政策。設備費、間接費用需要調劑的,由項目牽頭單位審批,原則上審批層級不超過三級。除設備費以外的其他直接費用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調整后的間接費用不得超過《暫行辦法》規定的核定比例。申請按智力密集型項目調整間接費用的,需報請省科技廳審批。
三、關于執行期已結束的項目
執行期已結束并已下達驗收結論的項目,相關經費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執行,不再作調整。對于正在開展項目驗收、尚未下達驗收結論的項目,驗收專業機構要結合《暫行辦法》關于勞務費、設備費、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等管理新要求形成驗收結論。
四、關于結余資金
自《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已按規定留給單位使用的項目結余資金,不再執行兩年收回政策,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五、關于2022年新申報的項目
2022年后新申報的省重點研發項目,按照《暫行辦法》執行。
聯系人:
省財政廳 陳思璇,聯系方式:68532527;
省科技廳 蒙 巍,聯系方式:65310872。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海南省重點研發專項和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海南省以超常規手段打贏科技創新翻身仗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瓊府辦〔2021〕24號)和《海南省科技計劃體系優化改革方案》(瓊科〔2021〕250號),規范海南省重點研發專項(以下簡稱研發專項)和經費管理,完善項目管理機制,提高經費使用效率,依據國家和海南省有關制度,結合研發專項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專項包括省重點研發項目、省院士創新平臺科研項目、省屬科研院所技術創新項目等。
省重點研發項目主要聚焦支柱產業科技創新發展需求,面向制約我省高新技術、現代農業、社會發展等領域的關鍵核心共性技術,開展應用基礎研究、應用技術研究、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落實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科技發展規劃部署,實施省委省政府重點工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省重點研發項目適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省院士創新平臺科研項目是主要支持有效期內的省院士創新平臺圍繞重點產業、民生科技需求,開展基礎性研究、技術開發研究、院士科技成果示范應用推廣研究、技術戰略咨詢研究,促進平臺依托單位科技創新能力提升、人才發展和學科建設的省重點研發專項項目。省院士創新平臺科研項目另行制定項目管理辦法。
省屬科研院所技術創新項目主要支持省屬科研院所從事基礎性研究和技術開發應用,提升本省院所研發實力和自主創新能力。省屬科研院所技術創新項目另行制定項目管理辦法。
第三條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可根據工作需要對研發專項內容進行調整。
第四條 省科技廳是研發專項的組織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項目立項、實施管理、驗收和監督檢查等工作;海南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負責研發專項經費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工作;項目承擔單位負責研發專項的組織實施;項目負責人負責研發專項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指南發布與項目征集
第五條 省科技廳根據全省經濟社會和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編制省重點研發項目常年申報指南。指南中明確項目支持方向、申報方式、申報條件、資助方式、資助額度、實施年限等內容。
第六條 省重點研發項目以產業和技術需求為導向,通過公開征集、定向征集、揭榜掛帥、聯合征集、應急攻關等多種方式,建立穩定支持與競爭性相結合的項目生成機制。
(一)公開征集。省科技廳向社會公開發布項目常年申報指南入庫通知,按照常年受理、定期評審、分批下達的原則建立省重點研發項目庫。
(二)定向征集。省科技廳根據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工作需要,直接向高校、科研機構或重點園區,采取定向委托或定向擇優的方式征集項目。定向征集的項目按照其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三)揭榜掛帥。省科技廳以需求為引導,以解決問題成效為標準,公開向社會發布技術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需求榜單,利用省內外科技資源攻克制約海南產業發展的技術難題。揭榜掛帥項目按照其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四)聯合征集。省科技廳為推動科技創新,聯合國家部委、省直部門、市縣園區等共同實施的科技項目。聯合征集項目按照其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五)應急攻關。面向突發應急公共事件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關注的重大科研任務,省科技廳按照“一事一議”的原則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應急攻關項目按照其相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項目申報
第七條 省重點研發項目申報實行常年申報和集中申報相結合的方式,申報單位通過海南省科技業務綜合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業務系統)填報。
第八條 申報單位應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為海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或中央在瓊單位,企業需注冊一年以上。研發專項不受理個人申報。
第九條 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須符合申報指南的要求。
第十條 項目申報采取承諾制。申報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申報過程中,按照申報指南和業務系統要求上傳相關材料,須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負責。未按要求上傳相關材料的,立項評審時不予受理。
第四章 項目立項與管理
第十一條 省重點研發項目實行項目立項、過程管理與項目驗收三個環節分置的項目管理機制。
第十二條 項目立項。省科技廳委托科技項目評審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組織相關領域專家,對申報的項目開展立項評審工作,并由省科技廳按程序對科技項目立項進行審定。項目立項一般包括形式審查、專家評審、行政審定、公示和項目下達。必要時,可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項目立項按照立項評審工作細則執行。
第十三條 過程管理。省科技廳項目主管處室或委托專業機構,負責項目立項后至驗收前的管理工作,包括任務書審核與簽訂、跟蹤管理與報告、重要事項調整、終止及延期、監督與處理等內容。過程管理按照過程管理工作細則執行。
第十四條 項目驗收。省科技廳委托專業機構組織專家對項目任務實施情況、指標完成情況、經費使用情況等進行驗收。項目驗收工作按照驗收管理工作細則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樣機、樣品等,應標注“海南省科技專項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英文標注:“Hainan Province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pecial Fund”。標注的成果作為驗收或評估的確認依據。
第五章 經費支持方式和開支范圍
第十六條 研發專項實行多元化投入,資金來源分為省級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其他來源資金包括市縣財政資金、單位配套資金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金。
第十七條 省級財政資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補助和后補助。公開競爭研發類項目原則上采取前補助方式,項目事業單位承擔的項目經費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項目依托單位,企業承擔的項目可采取事前立項事后補助方式。
省重點研發項目采取分檔支持的方式,單個項目財政支持額度為30-500萬元。省院士創新平臺科研項目和省屬科研院所技術創新項目按其項目管理辦法執行。具體支持方式根據項目類型和特點,在編制項目申報指南時予以明確。省委省政府重大任務,按照“一事一議”方式支持。
第十八條 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效應和導向作用。省重點研發項目承擔單位原則上按照省財政資金資助的一定比例進行配套,具體比例在申報指南中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 對于項目承擔單位的配套資金,不得使用貨幣資金之外的資產作為配套資金來源。非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用于項目組成員的人力成本可計為配套資金。鼓勵項目承擔單位先行投入項目研發,從立項之日起追溯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項目執行期內(含追溯期)項目承擔單位橫向科研項目經費,可作為研發專項的配套資金。
第二十條 研發專項經費開支范圍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二十一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與項目相關的計算機類儀器設備和軟件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開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避免重復購置。
(二)業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業務費中報銷。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可實行包干制。
(三)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等。
項目聘用人員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開支。
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所屬課題研究和管理的相關人員。
第二十二條 間接費用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電、氣、暖等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激勵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等。
(一)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1.500萬元及以下部分為不超過30%;
2.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
3.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
對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基礎研究、軟件開發、集成電路等智力密集型項目,間接費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過60%。
(二)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間接費用的內部管理辦法,公開透明、合規合理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安排應當與科研人員在項目工作中的實際貢獻掛鉤,并根據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分階段支出,項目執行期內可安排績效支出的50%,項目驗收通過后支出剩余部分。項目終止、不通過驗收的,不得繼續安排績效支出。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于績效支出,并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
(三)項目由多個單位承擔的,間接費用在總額范圍內由牽頭承擔單位與合作單位協商分配。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六章 預算編制與執行
第二十三條 預算經費包括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項目負責人應據實編制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預算,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制。直接費用按照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制,間接費用按照管理費、績效支出編制。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第二十四條 合并項目技術評審和預算評審,專業機構在項目技術評審時同步開展預算評審。預算評審的重點是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不得將預算編制細致程度作為預算評審的因素。
第二十五條 項目任務書簽訂后,省級財政資金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撥付至項目牽頭單位。項目牽頭單位按照項目研究進度,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財政資金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項目參與單位不得再向外轉撥資金。
第二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及我省有關財政經費使用的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切實履行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法人主體責任,正確行使項目資金管理使用自主權,建立健全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和報銷規定,明確內部管理權限和審批程序,完善內控機制建設,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提高財務信息化水平,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范有效。
第二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
第二十八條 預算經費應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省財政資金和項目承擔單位其他來源資金分別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設備費需調劑的,由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審批。除設備費外其他直接費用需調劑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增,經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負責人協商一致后,可調減用于直接費用;項目間接費用總額不變、項目參與單位之間調劑的,由項目牽頭單位與參與單位協商確定。
項目承擔單位應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審批預算調劑時,原則上審批層級不超過三級。
第三十條 對于項目其他來源資金,在保障項目順利開展的情況下,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項目支出。對于項目承擔單位配套資金中的間接費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過60%。
第三十一條 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后,結余資金扣除績效獎勵的剩余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統籌用于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項目承擔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加強結余資金管理,健全結余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第三十二條 財政資助經費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項目,承擔單位可自主選擇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項目財務驗收審計;財政資助經費50萬元以下的項目,可利用承擔單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項目財務驗收審計,其財務審計報告或承擔單位的經費決算作為項目驗收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研發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編報虛假預算;
(二)未對研發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列支與本項目任務無關的支出;
(四)未按規定執行或調劑預算、違反規定轉撥研發專項財政資金;
(五)虛假承諾配套資金;
(六)通過虛假合同、虛假票據、虛構事項、虛報人員等,轉移、套取、報銷研發專項經費;
(七)截留、擠占、挪用研發專項經費;
(八)設置賬外賬、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等;
(九)使用研發專項經費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和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
(十)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相關主管部門、專業機構和項目承擔單位根據職責和分工,建立覆蓋項目及資金管理使用全過程的監督機制。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加強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復。
第三十五條 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實行隨機抽查、檢查,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
第三十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并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落實研發專項資金管理責任,動態監管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并實時預警提醒,加強支撐服務條件建設,建立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接受省科技、省財政等部門的檢查與監督,配合并提供有關資料,保障項目順利實施。
第三十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等存在本辦法第三十三條有關情形及其他違規行為的,省科技廳依照有關規定視情況輕重采取責令整改、約談、通報批評、暫停項目撥款、強制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取消申報資格等措施,并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三十八條 對于弄虛作假等嚴重違反科研誠信的行為,或存在違規違紀,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影響的責任主體,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并加強與其他社會信用體系銜接,實施聯合懲戒。
第三十九條 實行責任倒查和追究制度。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及其相關專業機構和相關工作人員在研發專項評審、管理、驗收、預算審核下達和項目資金分配等環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會計師事務所違反規定出具不實報告,評審專家違反評審規定或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國家和省財政經費使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處理結果可進行通報或公布,并記入科研失信行為數據庫。涉嫌違法違紀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條 建立盡職免責機制。建立科技、財政、紀檢監察等定期溝通制度,健全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科技改革創新容錯機制。在項目實施中,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已勤勉盡責,但因技術路線選擇失誤或其他不可預見原因,導致難以完成科研項目預定目標的,由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報告說明情況,經專家評議認為符合客觀實際,予以免責。
第四十一條 省科技廳、省財政廳按照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對參與科技活動的專業機構、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會計師事務所、咨詢評審專家等單位和個人進行記錄和信用評價,并加強對信用結果的應用。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法律、法規及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費管理遵照省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各類政策與本辦法按照從高不重復原則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海南省重點研發計劃項目和經費管理辦法》(瓊科〔2018〕59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