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海南日報客戶端丨記者羅霞

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船舶保稅油經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海南省人民政府對保稅油經營資質實行統一管理,總量控制,穩步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保稅油經營前期在洋浦經濟開發區試點。

根據《商務部等20部門關于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貿易自由化便利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將海南省省內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許可權下放海南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要求,為進一步加快海南自由貿易港船舶保稅油業務發展,規范經營行為,明確監管責任,我省制定并出臺《辦法》。

《辦法》所稱船舶保稅油經營,是指在海南省轄區內為國際航行船舶及以洋浦港作為中轉港從事內外貿同船運輸的境內船舶加注保稅油的經營行為(以下簡稱保稅油經營)。《辦法》所指的保稅油,是指經海關批準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由海關實施監管的燃料油,未辦理納稅手續是指未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辦法》明確,保稅油經營企業必須按照辦法要求取得保稅油經營資格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申請保稅油經營資格試點的企業,應在洋浦經濟開發區注冊,并具備下列條件:完備的企業章程、財務管理制度等內部控制制度,以及專業的經營團隊;擁有或租賃符合相關技術和安全條件的雙底雙殼供應船舶至少2艘,單船載重噸位不少于1000噸,如采用租賃方式的,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在海南省內擁有符合安全技術條件、滿足海關監管要求,庫容不低于8000立方米的油罐,且具備接卸和轉運保稅油的配套設施,如采用租賃方式的,租賃合同期限不得少于3年;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穩定的燃料油采購渠道;申請企業和其投資主體3年內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未發生較大及以上火災、安全、環境污染事故,以及走私油品等違法行為。

保稅油經營資格的有效期為3年。企業需要繼續從事保稅油經營活動的,應在許可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向海南省人民政府商務部門提出延續申請,對仍具備經營條件的企業準予批復。

保稅油經營企業必須依法經營,嚴禁發生下列行為:超越批準文件范圍經營;超越水路運輸業務的許可范圍經營;銷售未經海關核準的燃料油和成品油;向不符合規定的船舶銷售保稅油等走私違規行為;銷售無法證明合法來源的保稅油;擅自改動質量流量計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禁止銷售、質量不合格、不符合質量標準和不符合大氣排放控制標準的保稅油;不按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落實有關作業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違反船舶消防安全法律法規,不按規定配置消防器材、設施或消防安全標志;違反法律法規排放污染物;保稅油經營企業擁有或租賃的保稅油供應船舶,違反邊防檢查法律法規,未經邊檢機關允許,擅自搭靠外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加油行為;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標簽: 海南 暫行辦法 自由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