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報訊 (記者鄧鈺)日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海南省農墾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根據本省實際,進一步將農村土地入市改革試點拓展到農墾,積極推進城鄉及墾區一體化協調發展。
《辦法》從分類編制農墾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和入市路徑、入市條件、入市程序等多個方面作出規定,對我省農墾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進行管理。
《辦法》指出,農墾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權登記在省農墾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或其下屬二級企業名下,依據市縣國土空間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村莊規劃)中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業服務業以及租賃性住房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
《辦法》要求,農墾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經依法辦理手續后自主開發,也可以轉讓、租賃、與他人聯合辦企業等方式進入土地市場公開交易用于工礦、倉儲、商業服務業等上文提及的產業項目建設,自主開發和入市開發的項目必須符合國家和我省產業政策以及生態環保要求,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建設。
農墾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范圍是指經自然資源部或者省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批準的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所在區域,具體范圍以經批準的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實施方案確定,并確保試點范圍內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生態保護紅線不突破。
《辦法》明確,農墾經營性建設用地可采取存量入市、整治入市、新增入市3種路徑,并指出農墾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以盤活存量建設用地為主,新增入市建設用地面積原則上不超過該試點項目區域內符合規劃的農墾經營性建設用地面積的10%。
此外,《辦法》還規定農墾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符合的相關條件,其中包括符合所在地詳細規劃(含控制性詳細規劃及村莊規劃)、相關產業政策以及環保要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權屬清晰,不存在權屬爭議;土地利用現狀為建設用地或已依法辦理增減掛鉤、農用地轉用手續;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已補償完畢并簽訂補償協議;未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限制土地權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