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統計法》頒布紀念日
小編來帶大家避雷!
千萬不要頭鐵
被列入統計失信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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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
1. 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案情:某貿易公司按相關報表制度要求應報送一季度財務狀況表,然而報送時間將至,該公司仍未報送。市統計局進行電話催報時,公司聲稱統計員出差在外,無法報送統計報表。市統計局多次對其進行催報后向其送達了《催報通知書》,該公司收到催報函后在指定時間內仍未上報相關報表。
處理結果:市統計局最終依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2.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案情:某農機銷售公司上報某月商品銷售額50萬元,與去年同期減少93%。市統計局對其進行執法檢查核實,其實際銷售額為670萬元。公司負責人擔心上報的商品銷售額會成為稅務部門納稅依據,多交稅款,為此要求統計員將原報送數據改小后上報。
處理結果:市統計局根據《統計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最終對該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第四十一條 作為統計調查對象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予以通報;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拒絕提供統計資料或者經催報后仍未按時提供統計資料的;
(二)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的;
(三)拒絕答復或者不如實答復統計檢查查詢書的;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的;
(五)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的。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