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
《海南省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科規〔2021〕17號
廳機關各處室、廳下屬單位:
《海南省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第23次廳務會議、第32次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科學技術廳
2021年12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省科技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海南省科技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管理,發揮專家在科技創新引領和決策咨詢中作用,完善專家遴選制度,提高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結合海南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省開展科技評估、評價、評審、驗收及咨詢等活動需要使用專家庫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家是指來源于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和社會組織等,并入選專家庫的人員。
第四條 專家庫建設和管理遵循“廣泛遴選、集中建庫、統一管理、信息共享、規范運作”的原則,實行登記制,實施動態管理,專家入庫申請常年受理。
第五條 省科學技術廳負責專家庫的建設和管理,委托專業服務機構負責專家庫日常運行、維護和信息管理。
第六條專業服務機構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設專家庫管理系統;
(二)負責專家日常聯系、服務以及組織專家培訓與交流等工作;
(三)負責專家評價匯總,并將評價結果報省科學技術廳。
第七條 遵循專家隨機抽取原則,由使用單位(部門)根據需要設置抽取專家條件、數量及回避要求等,在指定的專家抽取室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
第二章 專家入出庫管理
第八條 入庫專家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辦事公平公正;
(二)具有較高的專業學術水平,掌握相關領域或行業的發展動態,熟悉相關政策、標準和法律法規;
(三)具有參加完成科技評估、評價、評審、驗收、咨詢等工作的時間和精力;
(四)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已經認定為杰出人才、領軍人才可以放寬年齡至65周歲,已經認定為大師級人才可以放寬年齡至70周歲,對急需緊缺專業、特殊行業的人才,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五)無學術道德問題、信用不良記錄和違法違紀等情況。
第九條 入庫專家分類及其入庫條件。
專家庫由科技界、產業界和經濟界的專家組成,入庫專家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科技界專家
從事科學研究、開發、科技創新或在國內外學術組織中任重要職務、具有較高專業水平的專家。原則上應具有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
(二)產業界專家
科技型企業、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國家創新型(試點)企業、國家級高新區、科技園區和各類創業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高級管理人員。原則上應具有豐富企業管理或創業實踐經驗,或對成果轉化、產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人員。
(三)經濟界專家
熟悉我省財政科研經費審計的注冊會計師,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取得專業技術高級職稱的人員(或相當于專業技術高級職稱的人員)。知名創業服務機構的創業導師,天使投資或創業投資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資本市場、銀行信貸及保險等機構中的高級管理人員等。原則上應具備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第十條 專家征集方式及入庫審批程序。
(一)征集方式
1.公開征集
(1)發布通知。在本省主流媒體、網站和公眾號等平臺上發布公開征集專家通知。
(2)入庫申請。申請人在專家庫管理系統上填寫《海南省科技專家申請信息表》,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3)單位推薦。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歸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所具備條件、材料真實性進行核實后提出推薦意見。
2.符合《海南省高層次人才分類標準》并被認定為大師級人才、杰出人才、領軍人才、拔尖人才和其他類高層次人才的人員,經省科學技術廳職能部門核準并征得本人同意后,可直接作為入庫人選。
3.與省內外專家庫管理部門協商達成共享合作意向,根據工作需求,吸納各領域人才充實專家庫。
4.可采取一事一議形式積極吸納海外人才入庫。
(二)審批程序
1.由公開征集、推薦入庫和一事一議等方式成為入庫推薦人選的,報經省科學技術廳批準后予以入庫。
2.與省內外專家庫管理部門達成擬訂協議,報省科學技術廳批準后共享專家庫。
第十一條 專家出庫條件及審批程序。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經核實作出庫處理且2年內不得重新入庫:
1.觸犯法律、法規而被追究法律責任的;
2.存在偽造、篡改和剽竊等學術不端行為,發生科研實踐和結果背離科研事實等科研道德和倫理責任問題的;
3.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或不正當利益的;
4.存在以下情況之一且超過2次(含2次)的:
(1)接受邀請后無故缺席;
(2)未能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履行專家職責的;
(3)應主動申請回避而不申請回避的。
5.其他情形不適宜擔任專家的。
(二)因超齡、身體健康等個人原因不適宜再擔任專家的,可自行申請出庫。
(三)出庫審批程序。
1.出庫處理。對相關專家作出庫處理的,由省科學技術廳按程序批準。
2.自行申請出庫的專家,由省科學技術廳按程序批準。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廳負責的評估、評價和評審等有關科技活動所需專家,原則上從專家庫中產生。
第十三條 專家抽取程序:
(一)設定條件。使用單位(部門)提出使用專家事由、抽取專家要求及回避條件,由使用單位(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抽取專家。使用單位(部門)通過專家庫管理系統自動隨機抽取符合條件要求的專家。
(三)補充專家。若抽取專家數量不足,可重新設定條件后由系統自動隨機抽取符合條件要求的專家進行增補。
(四)特殊情況下,使用單位(部門)認為在庫專家不能完全滿足需求的,經廳分管領導批準,可采取特邀方式選取部分專家。
第十四條 專家使用鼓勵輪換原則,原則上每年每位專家參加評審、評估等活動不超過10次(含10次),避免同一專家反復多次參加各類評審活動。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部門)有責任和義務保障專家信息安全,嚴禁私自復制、下載、泄露、轉讓或出售專家庫信息和資料。同時,對專家履職情況開展公正、客觀的評價。
第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廳根據入出庫申請、已入庫專家信息變更等對專家庫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七條 專家庫建立評價機制。通過使用單位、同行專家及被評審單位等多種渠道對專家參與評審咨詢活動的出勤率、活躍度、業務能力、信用等指標進行綜合評價,為后續提升專家使用質量和能力水平提供參考。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專家參與評估、評價和評審等科技活動享有的權利:
(一)以個人身份獨立提出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預;
(二)個人信息等應得到保護;
(三)按照有關規定獲取相應勞動報酬;
(四)有權拒絕參加自己不熟悉的專業技術領域的評價、評審等活動。
第十九條 專家參與評估、評價和評審等科技活動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科研學術道德,按照客觀、公正、獨立的原則,開展相關工作,提出專業意見,不得委托他人代評;
(二)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及保密規定,嚴禁泄露在評價等活動過程中知悉的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嚴禁泄露項目評價的內容、過程及結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評價項目的知識產權;
(三)參與評估、評價等活動與本人或所在單位有利害關系,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評項目有關單位、個人的饋贈、宴請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影響或干擾;
(五)個人信息發生變動的,應及時登錄專家庫管理系統更新信息;
(六)參加省科學技術廳組織的相關業務培訓;
(七)專家在每次參與科技評估、評價活動時,應當簽署誠信保證書,保證誠實守信、依法履行權利義務,不存在應當回避的情形。
第二十條 專家參加評估、評價和評審等科技活動(通訊評審除外)時,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一)在參評項目中擔任項目負責人或項目組成員的;
(二)3年內曾在參評項目的承擔單位任職或擔任顧問的;
(三)3年內與參評項目負責人或任務(課題)負責人共同發表過科技論文、共同承擔過各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等合作關系的;與參評項目負責人有近親屬關系、導師關系(碩士、博士期間)以及其他重大利益關系的;
(四)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評項目的承擔單位中任職或擔任顧問的;
(五)與參評項目的承擔單位存在利益競爭、學術爭議或發生法律糾紛的;
(六)與參評項目承擔單位5年內有業務往來等經濟關系的;
(七)與參評項目承擔單位及任務(課題)牽頭單位有行政隸屬關系的;
(八)其他可能影響公正性評價、評審等科技活動情形的。
專家使用單位(部門)可根據實際工作需求,提出更詳細明確的回避條件。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除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評審專家名單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廳應加強對專家庫系統監督功能的建設,設置重要風險點預警模塊,發現風險點及時提醒。專家使用推行全程“痕跡化”管理,確保專家使用環節的合規性、規范性。
第二十三條 使用單位(部門)、服務機構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經省科技廳職能部門核實,暫停其專家庫賬戶的使用,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取消資格,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開放:
(一)將專家庫的用戶名及密碼泄露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
(二)在對專家抽取、確認及評價等過程中未如實填寫相關信息的;
(三)私自復制、下載或轉讓專家庫中的信息和資料的;
(四)對專家進行惡意評價的。
第二十四條 專家所在單位或歸口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法人主體責任,加強專家信息審核,及時向專家通報專家庫工作進展、宣傳科技和計劃管理政策;對其學術失范、違法違紀等重大事項要及時報告。如因單位審核不力、通報不及時,給科學決策造成重大影響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計入科研誠信檔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直至取消單位推薦資格等。
第二十五條 因專家個人在參與科技評估、評價等活動中由于違法、違規等行為造成有關單位損失的,視情節輕重,記入科研誠信數據庫,并由專家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管理、使用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南省科學技術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原《海南省科技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瓊科規〔201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