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日報海口10月12日訊(記者劉操)收養工作直接關系被收養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海南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日前印發,省民政廳對《實施辦法》進行了解讀。
《實施辦法》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答:根據《民法典》規定,在中國境內收養均要進行收養評估。目前,收養申請人主要包括中國內地居民,華僑,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的中國公民,外國人。對于不同類型的收養主體,《實施辦法》根據情況作出了不同的規定。一是中國內地居民收養,應當適用《實施辦法》。二是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收養,當地有權威機構出具收養評估報告的,民政部門可以不再重復評估;未出具收養評估報告僅提供證明材料的,民政部門可以根據證明材料進行評估。三是外國人收養,收養評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同時,根據《民法典》規定,收養繼子女的,可以不受收養人“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的限制。故《實施辦法》規定,收養繼子女的除外,即不需要進行評估。
收養評估的形式和內容分別是什么?
答:(一)收養評估的形式。《民法典》規定,收養評估由民政部門依法進行。《實施辦法》規定,民政部門進行收養評估,可以自行組織,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民政部門自行組織開展收養評估的,應當組建收養評估小組。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的,受委托第三方機構應當具備條件。
(二)收養評估的內容。《實施辦法》規定,收養評估內容包括收養申請人的收養動機、道德品行、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經濟及住房條件、婚姻家庭關系、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意見、撫育計劃、鄰里關系、社區環境、與被收養人融合情況等。
開展收養評估的流程是什么?
答:根據《實施辦法》規定,收養評估始于收養關系人提出收養登記申請后,終于收養登記完成前,收養評估期間不計入收養登記辦理期限。收養評估流程包括書面告知、評估準備、實施評估、出具評估報告。一是書面告知。民政部門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有關材料后,經初步審查,未發現直接違反收養法律法規規定的,書面告知收養申請人將對其進行收養評估。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的,民政部門應當同時書面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二是評估準備。收養申請人確認同意進行收養評估的,第三方機構選派人員;民政部門自行組織收養評估的,由評估小組開展評估活動。三是實施評估。評估人員根據需要,采取面談、查閱資料、實地走訪等多種方式進行評估,全面了解收養申請人的情況。四是出具報告。收養評估小組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根據評估情況制作書面收養評估報告。
收養評估有哪些情形需要及時報告?
答:《實施辦法》規定,收養評估期間,收養評估小組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發現收養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有弄虛作假,偽造、變造相關材料或者隱瞞相關事實,參加非法組織、邪教組織,有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患有精神類疾病、傳染性疾病、重度殘疾或者智力殘疾、重大疾病,或者存在吸毒、賭博、嫖娼等惡習,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正與其進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等九種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民政部門報告。
為了保護與收養申請人正在融合的未成年人,《實施辦法》規定,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導致正與其進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的,民政部門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規范收養評估行為 《海南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出臺
海南日報海口10月12日訊(記者劉操)海南日報記者10月12日從海南省民政廳獲悉,該廳近日印發《海南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加強收養登記管理工作,完善收養程序,規范收養評估行為,更好地保障被收養兒童合法權益。
據介紹,《實施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地居民在海南省內收養子女。但是,收養繼子女的除外。收養評估流程包括書面告知、評估準備、實施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實施辦法》指出,收養申請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收養登記機關對收養申請人資格進行初審,并向通過初審的收養申請人發出《收養評估通知書》,告知將對收養申請人收養能力進行評估,同時告知評估內容、評估機構、評估人員等信息。
《實施辦法》明確,評估內容包括收養申請人基本情況,年齡、受教育程度、興趣愛好以及人際溝通能力;收養申請人應當有強烈的收養意愿,且對收養可能存在的不適應情況有足夠的認識;收養申請人一般應當有穩定的職業、收入,日常生活水平平均中等以上;收養申請人夫妻雙方應當對婚姻具有較高的滿意度,且有家庭責任感;收養申請人應當具有能夠履行監護職責的健康身體,在體能、智能和心理方面沒有不利于撫育和照顧被收養未成年人的因素;收養申請人一般應當受過初等以上教育,具備撫育兒童的基本常識和教育能力,對被收養人有明確的教育培養、生活照料等撫育計劃;收養申請人一般應當有固定的自有住房,居住地區有較為完善的教育、衛生醫療機構、公共服務設施等;收養申請人應具有良好的品德品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
標簽: 海南省 民政廳 解讀 海南省收養評估實施辦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