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國家稅務總局了解到,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國務院常務會有關部署,深入開展2021年“我為納稅人繳費人辦實事暨便民辦稅春風行動”,推進稅務領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務市場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對于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加強稅法宣傳和輔導。

輕微違法行為適用“首違不罰”,是稅務部門優化稅務執法方式的重要舉措。從去年開始,稅務部門就已經開始了對“首違不罰”清單制度的探索。

3月29日,在國新辦就《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有關情況舉行的發布會上。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任榮發表示,《意見》落實建設服務型政府要求,不僅專門對大力推行優質高效智能稅費服務作出部署,而且強調寓執法、監管于服務之中,把服務理念有機融入稅收征管各個環節。

“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提高執法的精確度,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在稅務監管領域建立健全納稅繳費信用評價體系,讓守信者健步陽光道,失信者要過獨木橋。”任榮發表示。

國家稅務總局總經濟師王道樹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意見》提出要準確把握一般涉稅違法與涉稅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處置、罰當其責。同時,要求在稅務執法領域研究推廣“首違不罰”制度。 “首違不罰”相關第一批清單于4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續還將繼續發布其他“首違不罰”涉稅事項。

西南財經大學教授、西財智庫首席研究員湯繼強在接受人民網記者采訪時表示,對于廣大市場主體來說,在稅務執法領域研究推廣“首違不罰”清單制度、堅決防止征收“過頭稅費”,營造相對寬松的營商環境,有力保護了企業賴以生存的土壤。另一方面,著力減少納稅人繳費人重復報送,續壓減納稅繳費次數和時間,可以減少交易成本,為市場主體專注于成長與發展提供外部保障。

附: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對于首次發生下列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稅務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1、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

2、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3、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

4、納稅人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數據且沒有違法所得

5、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取得發票,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且沒有違法所得

6、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繳銷發票且沒有違法所得

7、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

8、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資料

9、扣繳義務人未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稅收票證

10、境內機構或個人向非居民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未按照《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有關事項

標簽: 國家稅務總局 首違不罰 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