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民法典·以案說法】

●關鍵詞

數據造假 暗刷流量

公序良俗

點擊量造假、銷量造假、好評造假……近年來,互聯網上興起“刷單”風潮,成為流量造假的重災區。流量數據造假,弱化了流量本身所傳達信息的真實性,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使互聯網商業生態公平公正秩序受到挑戰,引發廣泛關注。

●案例

李某與趙某為網友,二人簽訂服務合同,約定李某向趙某提供網絡“刷單”服務,借暗刷流量引導網絡游戲玩家增加游戲點擊量,15天內刷出2700萬點擊量。后趙某未按合同約定向李某支付服務費。為此,李某舉報趙某在經營過程中弄虛作假,并以其未支付服務費將其起訴至法院。

●法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第八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一百五十三條)

●專家說法

周志輝(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山后法庭副庭長)

陳雅楠(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山后法庭法官助理)

約定提供暗刷流量服務的合同無效

流量,是指互聯網用戶通過點擊、瀏覽、轉發等使用平臺產品或平臺服務的方式,經過反復積累而形成的網絡數據,可以反映互聯網用戶對某種產品、服務、平臺的需要和偏好,成為消費者選擇商品的重要參考標準。流量背后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也因此出現了一種“得流量者得市場”的互聯網商業競爭氛圍。

當下,部分經營者為獲取不當商業利益,通過購買“刷單”服務,組織“刷手”進行虛假“刷單”,人為地制造出一種產品暢銷的假象。這種操作扭曲了流量本身所傳達商業信息的真實性,成本相對低廉的暗刷流量使得同業競爭者的誠實勞動價值被減損,破壞正當的市場競爭秩序,侵害了不特定市場競爭者的利益,逐漸取代以服務質量取勝的傳統商業價值。這種“劣幣驅逐良幣”的行為破壞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污染了健康的互聯網商業生態。另外,暗刷流量還會欺騙、誤導網絡用戶選擇與其預期并不相符的網絡產品,長此以往,最終減損廣大網絡用戶的福祉,屬于侵害廣大不特定網絡用戶利益的行為。

我國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對購買暗刷流量服務的行為作出了相關規定,流量的獲取應當符合法律規定。電子商務法第十七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經營者不得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以“刷單”等方式獲取虛假流量行為的態度是明確的,虛假流量以虛假的數據信息作為宣傳手段,誤導消費者,對消費者具有欺騙性,同時也損害了其他誠信經營者的正當權益,為法律所禁止。

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互聯網商家購買以獲取虛假流量為目的的暗刷流量服務與民法典所規定的誠信原則不符,且違背了電子商務法等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結合本案,李某、趙某雙方簽訂以明顯具有虛假性質的“刷單”交易為內容的合同,因其內容違反相關法律強制規定,且與誠信原則、公序良俗不符,根據民法典第七條、第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該合同屬無效合同,李某所主張的服務費并無有效合同作為依據,且因其主張服務費乃基于提供非法服務,屬非法獲利,該主張不能被法院支持,還應被收繳。同時,購買暗刷流量服務的趙某,因其在經營過程中以虛假流量欺騙市場與消費者,該行為屬違法,根據相關法律,其將面臨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后果。

本案從法律層面為互聯網上出現的各種形式的“刷單”獲取流量的違法行為敲響了警鐘,“刷單”作假有風險,暗刷流量會付出代價。只有遵守法律、誠信經營,順應互聯網商業發展的規律與潮流,才能被市場接受,為人們所認可。

標簽: 刷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