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1月9日從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檢察院獲悉,由該院提起公訴的杭州市實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董事長、總經理駱旭升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駱旭升獲刑十二年。

起訴書指控,2008年以來,駱旭升利用職務之便,為有關單位及個人在資金借貸、工程承接等事項上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財物,合計價值1050余萬元(人民幣,下同),數額特別巨大。在工作中濫用職權,使價值5.9億余元的國有資金無法追回,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駱旭升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應依法懲處。鑒于駱旭升歸案后認罪態度較好,且有立功、如實供述、積極退贓等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駱旭升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5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駱旭升有期徒刑五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150萬元。(完)

標簽: 國企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