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近日,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通過出售個人銀行卡,為電信詐騙集團提供幫助的案件。曾某通過網絡認識了“老李”,得知通過辦理銀行卡提供給他人從事電信網絡詐騙可以獲利。曾某遂向蔡某提出,可向其收購銀行卡及其對應的手機卡、網銀密碼器或者U盾、開戶人身份證復印件“四件套”。蔡某陸續向黃某等人收購了28套“四件套”,隨后轉手給曾某。曾某將收購來的“四件套”再次轉手給“老李”。

【說法】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曾某、蔡某和黃某3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提供銀行卡作為支付結算工具,情節嚴重,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滯留在他人銀行卡內的款項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轉移,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此外,曾某、蔡某違反國家規定,收買并非法提供信用卡資料,構成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資料罪。

法官表示,近年來,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手法不斷翻新,呈現出組織化、專業化態勢,衍生出大量地下黑色產業鏈。現實中,一些人為牟取非法利益,主動提供銀行卡等“四件套”,其行為構成違法犯罪。一些人為貪圖小利,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出賣或出借自己的銀行卡等“四件套”,客觀上成了犯罪分子的“工具”。法官提醒,銀行卡“四件套”是電信網絡詐騙得以實現的重要載體,一定要注意保管,不要將其提供給他人以牟取利益,否則既涉嫌違法犯罪,也可能成為犯罪幫兇。

(呂軒昂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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