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發布關于對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顯示,經查,2020年3月至6月期間,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星星科技”,300256.SZ)子公司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司(簡稱“江西星星”)、奇卉咨詢(深圳)有限公司(簡稱“奇卉咨詢”)和前海宇通商業保理(深圳)有限公司(簡稱“宇通保理”)向星星科技控股股東萍鄉范鈦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萍鄉范鈦客”)及其關聯方累計借款2.37億元,預計支付利息1180.2萬元,合計2.48億元,占星星科技2019年度經審計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13.48%。星星科技未按規定對上述關聯借款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直至2020年8月28日才披露了《關于公司向關聯方借款暨關聯交易的公告》,相關議案于2020年9月15日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深交所指出,星星科技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0.2.6條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修訂)》第1.4條、第5.1.1條、第7.2.7條、第7.2.8條的相關規定。請星星科技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星星科技成立于2003年9月,坐落于浙江省臺州市,已于2011年8月19日在深交所創業板掛牌上市(股票代碼:300256)。公司目前主要圍繞智能手機、平板電腦等移動互聯網終端產品,開發、生產和制造各種視窗玻璃防護屏、新型傳感器件、觸控顯示模組、生物識別電子器件、金屬塑膠精密結構件及相關材料和組件。
8月28日,星星科技披露《關于公司向關聯方借款暨關聯交易的公告》顯示,2020年3月19至6月8日,公司下屬控股公司江西星星、奇卉咨詢和宇通保理2020年度向控股股東萍鄉范鈦客、間接控股股東匯盛工業以及匯盛工業全資子公司鑫盛保理累計申請借款2.30億元,預計支付利息1179.33萬元。
此外,2020年年初至8月28日,星星科技與上述關聯人發生的關聯交易均為上述關聯人向公司下屬子公司提供的借款,累計發生的交易總金額為2.37億元(含上述借款金額)。
9月15日,星星科技披露《2020年第六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顯示,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公司向關聯方借款暨關聯交易的議案》。
相關規定: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創業板上市公司(以下簡稱“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下簡稱“重大信息”),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0.2.6條: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公司獲贈現金資產和提供擔保除外)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關聯交易,除應當及時披露外,還應當比照本規則9.7條的規定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中介機構,對交易標的進行評估或者審計,并將該交易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本規則10.2.12條所述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標的,可以不進行審計或者評估。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或存托憑證持有人、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產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破產管理人及其成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指南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誠實守信,勤勉盡責。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修訂)》第5.1.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及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或者投資決策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或事項(以下簡稱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項),并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修訂)》第7.2.7條: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提供財務資助除外)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應當及時披露:(一)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成交金額超過30萬元的交易;(二)與關聯法人發生的成交金額超過3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0.5%以上的交易。
《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修訂)》第7.2.8條:上市公司與關聯人發生的交易(提供擔保除外)金額超過3000萬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絕對值5%以上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并參照本規則第7.1.10條的規定披露評估或者審計報告。與日常經營相關的關聯交易可免于審計或者評估。關聯交易雖未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標準,但本所認為有必要的,公司應當按照第一款規定,披露審計或者評估報告。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監管函
創業板監管函〔2020〕第153號
浙江星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3月至6月期間,你公司子公司江西星星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奇卉咨詢(深圳)有限公司和前海宇通商業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向你公司控股股東萍鄉范鈦客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累計借款23,650萬元,預計支付利息1,180.2萬元,合計24,830.2萬元,占你公司2019年度經審計的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權益的13.48%。你公司未按規定對上述關聯借款及時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直至2020年8月28日才披露了《關于公司向關聯方借款暨關聯交易的公告》,相關議案于2020年9月15日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10.2.6條和《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修訂)》第1.4條、第5.1.1條、第7.2.7條、第7.2.8條的相關規定。請你公司董事會充分重視上述問題,吸取教訓,及時整改,杜絕上述問題的再次發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認真和及時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的董事會全體成員必須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和連帶的責任。
特此函告。
創業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9月19日
標簽: 星星科技(300256 S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