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網站于8月13日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18號)顯示,經查,當事人馮麗娟在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時代證券”)宜昌東山大道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的行為。
上述行為構成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禁止性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33號)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馮麗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東山大道證券營業部成立于2004年7月29日,負責人為許俊文。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26日,注冊資本29.10億人民幣,林雯為法定代表人,葉順德為董事長,上海宜利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45.48%。上海宜利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明天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明天控股有限公司大股東、實控人為肖衛華,持股比例29%。
當事人馮麗娟,女,大專學歷,自2009年3月31日至2010年9月27日在廣發證券從事一般證券業務;自2010年11月15日至2011年6月7日在新時代證券從事一般證券業務;自2011年6月22日起在新時代證券從事證券經紀人崗位;自2012年5月18日至2019年2月13日在新時代證券從事證券經紀人崗位。
《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規定:
證券經紀人應當在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和證券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替客戶辦理賬戶開立、注銷、轉移,證券認購、交易或者資金存取、劃轉、查詢等事宜;
(二)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客戶的信息,或者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三)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四)采取貶低競爭對手、進入競爭對手營業場所勸導客戶等不正當手段招攬客戶;
(五)泄漏客戶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六)為客戶之間的融資提供中介、擔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為客戶提供非法的服務場所或者交易設施,或者通過互聯網絡、新聞媒體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
(九)損害客戶合法權益或者擾亂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33號)第十條規定: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各部門、各分支機構和各層級子公司(以下統稱下屬各單位)負責人負責落實本單位的合規管理目標,對本單位合規運營承擔責任。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全體工作人員應當遵守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準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并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下屬各單位及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者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向合規負責人報告。
《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責令改正、監管談話等行政監管措施;對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公司出現治理結構不健全、內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對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條采取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馮麗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2020]18號
馮麗娟:
經查,你在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東山大道證券營業部從業期間,存在替客戶辦理證券認購、交易的行為。
上述行為構成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09]2號)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禁止性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133號,以下簡稱《合規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20年8月13日
標簽: 新時代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