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今日公布的山西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晉銀保監罰決字〔2020〕24號)顯示,婁煩縣三禾村鎮銀行發放借名貸款且單戶貸款余額超比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及第四十八條,山西銀保監局對該行責令改正,罰款30萬元;對董事長郭寧波處以警告,罰款5萬元。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郭寧波時任婁煩縣三禾村鎮銀行董事長、行長。2014年12月30日,山西銀監局關于同意婁煩縣三禾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開業的批復顯示,核準郭寧波婁煩縣三禾村鎮銀行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行長任職資格。
婁煩縣三禾村鎮銀行成立于2015年1月7日,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核準設立,具有完備公司治理結構,持牌經營的正規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的大股東為長治潞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8.33%。而長治潞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為長治城區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工會委員會,持股比例10.11%。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標簽: 婁煩縣三禾村鎮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