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雅本化學(300261.SZ)因新冠疫情期間關于達蘆那韋醫藥中間體業務信息的披露情況存在誤導性陳述,被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蔡彤被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王卓穎與時任董事、樸頤化學總經理王博被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雅本化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新冠疫情期間雅本化學關于達蘆那韋醫藥中間體業務信息的披露情況

2020年2月3日、2月4日,雅本化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以下簡稱互動易)對投資者關于“公司是否生產用于肺炎疫情相關抗病毒藥物的醫藥中間體”等提問回復中表示,子公司樸頤化學是抗病毒藥阿扎那韋及達蘆那韋關鍵中間體的主要供應商。

2月5日,深交所發出《關注函》(創業板關注函〔2020〕第102號),要求雅本化學對達蘆那韋醫藥中間體銷售金額、收入占比、產量和客戶等情況進行詳細說明并公告。雅本化學《關于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以下簡稱《關注函回復》)2月6日在深交所官網公開。

2月7日,雅本化學披露《關于股價異動的公告》,其中稱“2020年2月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關于對雅本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創業板關注函〔2020〕第102號)。公司管理層高度重視,在接到關注函的第一時間組織部門進行回復,并于2020年2月6日早間在深交所官網披露”。

2月14日,按照深交所要求,《關注函回復》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巨潮資訊網上公告。

二、雅本化學披露的達蘆那韋醫藥中間體業務信息存在誤導性陳述

雅本化學在互動易回復、《關注函回復》和《關于股價異動的公告》中多次披露,樸頤化學是達蘆那韋關鍵中間體的主要供應商。《關注函回復》披露樸頤化學2017年至2019年達蘆那韋醫藥中間體的銷售收入分別為3,059.18萬元、5,296.34萬元和3,193.76萬元,銷量分別為44噸、70噸、47噸,產能均為80噸/年,產能利用率分別為55%、88%、59%。《關注函回復》和《關于股價異動的公告》披露,樸頤化學市場份額大約為15%-20%;目前印度客戶有Emucure、Mylan、Cipla、Sun、Laures,國內客戶有博騰股份、迪賽諾等制藥公司。

事實上,雅本化學2017年至2019年銷售或提供達蘆那韋醫藥中間體產品和服務取得的收入金額為245.69萬元、483.76萬元、506.13萬元,其中樸頤化學和其控股子公司湖州頤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頤輝生物)的收入金額分別為111.22萬元、351.76萬元和506.13萬元,較《關注函回復》披露金額分別少2,947.96萬元、4,944.58萬元和2,687.63萬元。雅本化學披露的上述銷售收入將下游客戶江蘇八巨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巨藥業)生產銷售的氯醇和BOC環氧物等達盧那韋醫藥中間體統計成自己的收入。

雅本化學、樸頤化學和頤輝生物未與印度客戶Emucure、Mylan、Cipla、Sun、Laures以及國內客戶迪賽諾直接簽署業務合同和供貨,只是根據樸頤化學與八巨藥業簽訂的《技術服務和客戶保護協議》,由樸頤化學獨家負責與上述客戶的談判、報價和成交,八巨藥業按照與上述客戶銷售金額的一定比例向樸頤化學支付傭金。雅本化學披露的上述產品的銷量、產能及利用率,是根據八巨藥業的產能和訂單情況估計并倒算出各年度銷量。

雅本化學上述信息披露未能客觀、準確、完整地反映涉及達蘆那韋醫藥中間體業務的實際情況,夸大了公司該業務的收入、產量、銷量和市場地位,具有較大誤導性。

2020年2月4日至2月10日,雅本化學的股票累計上漲42.32%,其中2月5日至2月10日連續4個交易日漲停,同期創業板指數累計上漲13.72%,偏離值達到28.60個百分點。

上述違法事實,有雅本化學相關回復與公告、情況說明、詢問筆錄、合同或者協議文件、財務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中國證監會認為,雅本化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雅本化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蔡彤,雅本化學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王卓穎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雅本化學時任董事、樸頤化學總經理王博是上述主要信息的提供者,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雅本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蔡彤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三、對王卓穎、王博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

官網顯示,雅本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2011年國內A股上市。公司是一家國內醫藥及農藥精細化學品定制生產商,致力于高端化學技術的研發,目前在手性技術、含氮雜環衍生物、生物酶技術領域內具有研究成果。

相關法規:

《證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報送的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前兩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雅本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蔡彤、王卓穎、王博)〔2020〕59號

當事人:雅本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本化學),住所:江蘇省太倉市太倉港港口開發區石化區。

蔡彤,男,1970年11月出生,時任雅本化學董事長、總經理,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號碼:H1059467400,住址:上海市浦東新區。

王卓穎,女,1976年3月出生,時任雅本化學董事、董事會秘書,住址:上海市長寧區。

王博,男,1968年2月出生,時任雅本化學董事,上海樸頤化學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樸頤化學,雅本化學子公司)總經理,住址:上海市盧灣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雅本化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雅本化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新冠疫情期間雅本化學關于達蘆那韋醫藥中間體業務信息的披露情況

2020年2月3日、2月4日,雅本化學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投資者關系互動平臺(以下簡稱互動易)對投資者關于“公司是否生產用于肺炎疫情相關抗病毒藥物的醫藥中間體”等提問回復中表示,子公司樸頤化學是抗病毒藥阿扎那韋及達蘆那韋關鍵中間體的主要供應商。

2月5日,深交所發出《關注函》(創業板關注函〔2020〕第102號),要求雅本化學對達蘆那韋醫藥中間體銷售金額、收入占比、產量和客戶等情況進行詳細說明并公告。雅本化學《關于收到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注函的回復》(以下簡稱《關注函回復》)2月6日在深交所官網公開。

2月7日,雅本化學披露《關于股價異動的公告》,其中稱“2020年2月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創業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關于對雅本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的關注函》(創業板關注函〔2020〕第102號)。公司管理層高度重視,在接到關注函的第一時間組織部門進行回復,并于2020年2月6日早間在深交所官網披露”。

2月14日,按照深交所要求,《關注函回復》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巨潮資訊網上公告。

二、雅本化學披露的達蘆那韋醫藥中間體業務信息存在誤導性陳述

雅本化學在互動易回復、《關注函回復》和《關于股價異動的公告》中多次披露,樸頤化學是達蘆那韋關鍵中間體的主要供應商。《關注函回復》披露樸頤化學2017年至2019年達蘆那韋醫藥中間體的銷售收入分別為3,059.18萬元、5,296.34萬元和3,193.76萬元,銷量分別為44噸、70噸、47噸,產能均為80噸/年,產能利用率分別為55%、88%、59%。《關注函回復》和《關于股價異動的公告》披露,樸頤化學市場份額大約為15%-20%;目前印度客戶有Emucure、Mylan、Cipla、Sun、Laures,國內客戶有博騰股份、迪賽諾等制藥公司。

事實上,雅本化學2017年至2019年銷售或提供達蘆那韋醫藥中間體產品和服務取得的收入金額為245.69萬元、483.76萬元、506.13萬元,其中樸頤化學和其控股子公司湖州頤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頤輝生物)的收入金額分別為111.22萬元、351.76萬元和506.13萬元,較《關注函回復》披露金額分別少2,947.96萬元、4,944.58萬元和2,687.63萬元。雅本化學披露的上述銷售收入將下游客戶江蘇八巨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八巨藥業)生產銷售的氯醇和BOC環氧物等達盧那韋醫藥中間體統計成自己的收入。

雅本化學、樸頤化學和頤輝生物未與印度客戶Emucure、Mylan、Cipla、Sun、Laures以及國內客戶迪賽諾直接簽署業務合同和供貨,只是根據樸頤化學與八巨藥業簽訂的《技術服務和客戶保護協議》,由樸頤化學獨家負責與上述客戶的談判、報價和成交,八巨藥業按照與上述客戶銷售金額的一定比例向樸頤化學支付傭金。雅本化學披露的上述產品的銷量、產能及利用率,是根據八巨藥業的產能和訂單情況估計并倒算出各年度銷量。

雅本化學上述信息披露未能客觀、準確、完整地反映涉及達蘆那韋醫藥中間體業務的實際情況,夸大了公司該業務的收入、產量、銷量和市場地位,具有較大誤導性。

2020年2月4日至2月10日,雅本化學的股票累計上漲42.32%,其中2月5日至2月10日連續4個交易日漲停,同期創業板指數累計上漲13.72%,偏離值達到28.60個百分點。

上述違法事實,有雅本化學相關回復與公告、情況說明、詢問筆錄、合同或者協議文件、財務資料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雅本化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

雅本化學時任董事長、總經理蔡彤,雅本化學時任董事、董事會秘書王卓穎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雅本化學時任董事、樸頤化學總經理王博是上述主要信息的提供者,是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雅本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40萬元罰款;

二、對蔡彤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

三、對王卓穎、王博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5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9月4日

標簽: 雅本化學(300261 S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