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3號)顯示,重慶市迪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馬股份”,600565.SH)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營業務包括房地產開發和專用車制造兩大板塊。
2018年11月30日,東原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迪馬股份全資子公司,以下簡稱“東原地產”)通過召開“2019—2021結算利潤規劃專題匯報”,明確了2018年東原地產結算利潤調整后數據為10.52億元,參會人員初步確定2018年迪馬股份實現凈利潤會較2017年迪馬股份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6.69億元同比增長50%以上。2019年1月26日,迪馬股份發布《2018年度業績預增公告》披露:預計2018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將增加33470.89萬元—40165.07萬元之間,同比增長50%—60%。
綜上,迪馬股份預計2018年度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增長50%—60%的信息為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敏感期起點不晚于2018年11月30日,終點為2019年1月26日信息公開日。迪馬股份時任董事兼總裁楊某席不晚于2018年11月30日知悉本案內幕信息,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王承剛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楊某席頻繁電話聯系。2019年1月3日,王承剛突擊開立證券賬戶,轉入大額資金,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單一集中買入迪馬股份股票。2019年1月7日至25日,王承剛控制其本人和“劉某”證券賬戶單一集中買入迪馬股份股票合計443.42萬股,并于內幕信息公開后全部賣出,獲利20846.26元。王承剛控制上述兩個賬戶買入迪馬股份股票的意愿堅決,交易時點與內幕信息形成及公開過程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
王承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相關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違法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重慶監管局決定:沒收違法所得20846.26元,并處以30萬元罰款。
重慶市迪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專門研發、制造、銷售高科技專用車輛。當前主要有運鈔車、警用車和公路車三大系列產品。2000年8月企業通過股份制改造,已于2002年7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股票代碼600565。成為中國特種車行業第一家上市公司,同行業率先通過ISO9001國際質量認證。重慶東銀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36.36%。
內幕信息知情人楊某席為迪馬股份時任董事兼總裁楊永席,楊永席2014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16日擔任迪馬股份總裁,2019年5月16日至今擔任常務副總裁,并自2014年6月6日起擔任公司董事。
2019年1月26日,迪馬股份發布《2018年度業績預增公告》。經財務部門初步測算,2018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與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數據)相比,預計將增加33470.89萬元—40165.07萬元之間,同比增長50%-60%。2018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與與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數據)相比,預計將增加6404.99萬元—12809.98萬元之間,同比增長10%-20%。
迪馬股份2018年年報顯示,2018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10.17億元,同比增長51.87%;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7.30億元,同比增長13.91%。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0]3號
當事人:王承剛,男,1975年9月出生,住址:重慶市渝北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王承剛內幕交易重慶市迪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迪馬股份)股票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并要求聽證。據此,我局舉行了聽證會,聽取了其陳述、申辯。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迪馬股份為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營業務包括房地產開發和專用車制造兩大板塊。
2018年11月30日,東原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迪馬股份全資子公司,以下簡稱東原地產)通過召開“2019—2021結算利潤規劃專題匯報”,明確了2018年東原地產結算利潤調整后數據為10.52億元,參會人員初步確定2018年迪馬股份實現凈利潤會較2017年迪馬股份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6.69億元同比增長50%以上。2019年1月26日,迪馬股份發布《2018年度業績預增公告》披露:預計2018年度實現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將增加33,470.89萬元—40,165.07萬元之間,同比增長50%—60%。
綜上,迪馬股份預計2018年度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增長50%—60%的信息為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的內幕信息。該內幕信息敏感期起點不晚于2018年11月30日,終點為2019年1月26日信息公開日。迪馬股份時任董事兼總裁楊某席不晚于2018年11月30日知悉本案內幕信息,為內幕信息知情人。
二、內幕交易迪馬股份股票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王承剛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楊某席頻繁電話聯系。2019年1月3日,王承剛突擊開立證券賬戶,轉入大額資金,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單一集中買入迪馬股份股票。2019年1月7日至25日,王承剛控制其本人和“劉某”證券賬戶單一集中買入迪馬股份股票合計4,434,200股,并于內幕信息公開后全部賣出,獲利20,846.26元。王承剛控制上述兩個賬戶買入迪馬股份股票的意愿堅決,交易時點與內幕信息形成及公開過程高度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正當理由或者正當信息來源。
以上違法事實,有證券賬戶資料、證券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電腦MAC地址資料、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王承剛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相關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違法行為。
王承剛及其代理人在申辯材料及聽證中提出:沒有證據證明楊某席向王承剛泄露內幕信息,王承剛交易迪馬股份股票具有正當合理理由,不屬于異常交易;對《證券法》版本的引用有錯誤,應當引用2014年修正后的版本,而非2005年修訂版本。請求免予行政處罰。
經復核,我局認為,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法律適用適當。其一,王承剛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與內幕信息知情人有聯絡接觸,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無合理解釋。經對王承剛陳述申辯意見和補充提供的證據進行進一步核查,認定不構成其交易迪馬股份股票行為明顯異常的合理解釋。其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于2005年進行全面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后續2013年和2014年修正了個別條款,但不涉及本案相關條款。故本文書中“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即為“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簡稱。綜上,對當事人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
沒收違法所得20,846.26元,并處以30萬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注有其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重慶監管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重慶證監局
2020年9月8日
標簽: 迪馬股份(600565 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