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青海銀保監機關行政處罰決定書(青銀保監罰決字﹝2020﹞35號)顯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人保財險”)西寧市分公司存在為其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行為的違法違規事實。

2020年9月1日,青海銀保監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對人保財險西寧市分公司責令改正,并處16.5萬元罰款;對陳廳給予警告,并處5.5萬元罰款。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簡稱“中國人保財險”)是于2003年7月由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的、目前亞洲最大的非壽險公司,注冊資本136.04億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經中國人民銀行報政務院財經委員會批準成立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司于2003年11月06日在港交所上市,港股簡稱“中國財險”,股票代碼02328.HK。人保財險第一大股東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為68.98%。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二)對投保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六)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險費;(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九)利用開展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十)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評估機構,從事以虛構保險中介業務或者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等違法活動;(十一)以捏造、散布虛假事實等方式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或者以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保險市場秩序;(十二)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十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標簽: 人保財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