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近日公布的馬鞍山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馬銀保監罰決字〔2020〕1號)顯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設銀行”)馬鞍山市分行違法發放貸款。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1號)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馬鞍山監管分局作出以下行政處罰:對建設銀行馬鞍山市分行罰款28萬元人民幣。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除按本辦法第三十八條采取監管措施外,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對其進行處罰: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于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權限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以下為原文:
標簽: 建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