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銀保監會網站公布的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新銀保監罰決字〔2020〕45號)顯示,經查,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人保財險”)喀什地區分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檔案不真實、不完整。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2020年8月18日,新疆銀保監局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決定給予人保財險喀什地區分公司50萬元罰款,責令停止接受伽師縣、澤普縣、葉城縣、岳普湖縣、疏勒縣、英吉沙縣和麥蓋提縣農業保險新業務一年的行政處罰。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PICCP&C,簡稱“中國人保財險”)是于2003年7月由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的、目前亞洲最大的非壽險公司,注冊資本136.04億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經中國人民銀行報政務院財經委員會批準成立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公司于2003年11月06日在港交所上市,港股簡稱“中國財險”,股票代碼02328.HK。人保財險第一大股東為中國人民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人保”,601319.SH),持股比例為68.98%。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新銀保監罰決字〔2020〕45號
名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區分公司
營業地址:新疆喀什地區喀什市云木拉克夏路139號
負責人:張衛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農業保險承保理賠檔案不真實、不完整。
上述違法事實有詢問調查筆錄、承保理賠檔案及相關業務清單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訂,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我局決定給予你公司五十萬元罰款,責令停止接受伽師縣、澤普縣、葉城縣、岳普湖縣、疏勒縣、英吉沙縣和麥蓋提縣農業保險新業務一年的行政處罰。
你公司應在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持繳款碼在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并向我局提供繳款憑據復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60日內依法向中國銀保監會申請行政復議或在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新疆銀保監局
2020年8月18日
標簽: 人保財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