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關注的深圳“同股不同權”、個人破產條例,在特區40周年的時刻塵埃落定。

8月26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科技創新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分別簡稱為“科技創新條例”和“個人破產條例”)等7項創新性重要法規。

其中,《科技創新條例》做出了不少鼓勵和保護科技創新的制度設計;《個人破產條例》則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于2021年3月1日起實施,將為“誠實但不幸”的市場主體提供遭遇債務危機的后續保障。

一方面,這些與創新創業緊密聯系的法規,將幫助深圳創造更好的營商環境,這也是深圳立法的一大初衷——激發科技人員到深創業、引進資本的積極性,并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后顧之憂,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

另一方面,深圳站在特區40周年的新起點上,面臨著改革再出發。8月27日,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首席研究員張燕生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涉及一系列的改革,改革要怎么推動?其中一個重要的保障就是在于用好地方立法權。

為創新創業保駕護航

大多數科技創新企業在創業之初,創始股東擁有技術,公司注冊資本較少,隨著之后的多次股權融資,創始股東的持股比例不斷稀釋,可能導致最終失去公司控制權。

這是《科技創新條例》立法調研中接收到的反饋,條例因此在股權設置中做出重大創新規定,突破了《公司法》規定的“一股一權”“同股同權”制度,率先以法規形式確立了“同股不同權”制度,并允許該類公司依據有關上市規則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立法說明中指出,這將有力吸引全球創新人才和資源,激發科技人員到深創業及引進資本的積極性。

一位醫療投資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政策紅利的釋放可能還需要一段時間,但這的確給了創業者良好的預期和信心。

《科技創新條例》還首創了政府主導的重大技術攻關制度,深圳總結了此次抗擊新冠肺炎疫情的做法,發揮新型舉國體制的優越性,首次在法規中規定在特定領域或特定情形時,可以由政府牽頭,通過定向委托、資金激勵等方式,調動創新主體、集聚創新資源,集中優勢力量共同攻克重大技術難題。

深圳原副市長、哈爾濱工業大學(深圳)經管學院教授唐杰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前深圳乃至中國的科技創新需要解決“卡脖子”問題,這是中央提出“發揮新型舉國體制優勢”的一大背景。而解決科技攻關難題的其中一個關鍵在于,很多領域要慢慢向民營企業開放。

《科技創新條例》還首次通過立法明確,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利用財政性資金取得職務科技成果的,應當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團隊該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賦予的所有權比例不得低于70%,賦予的長期使用權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根據我國的《專利法》《科技成果轉化法》等規定,“職務發明創造”或“職務科技成果”屬于單位所有,科研人員不能取得成果的所有權。深圳的這一規定或將有效激發科研人員對于成果轉化的積極性。

在深圳由小漁村邁向具有國際影響力科創之城的40年歷程中,離不開科技政策不斷激發科研工作者的創新潛力。一個被傳為佳話的例子是,1987年,深圳出臺了《關于鼓勵科技人員興辦民間科技企業的暫行規定》,在全國首次提出科技人員可以以現金、實物及個人所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商標權等工業產權作為投資入股,并分取應得的股息和紅利。

這一承認知識產權價值的規定,直接帶來了一股以華為為代表的創業潮。

如今,深圳也一直在探索新的科技改革舉措。深圳科創委主任梁永生曾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總結,“我們遵循幾個原則,一是尊重科研規律,令科研工作者感到不舒服的規定我們要改,調動他們最大的積極性;二是把握趨勢,把握科技產業演進的趨勢,并且不斷調整和完善。”

個人破產制度“破冰”

經濟學家樊綱近日撰文指出,創新創業需要社會包容。要寬容失敗,允許試錯,要嘗試不斷進行“下一次”探索。

從寬容失敗的角度來看,《個人破產條例》在很大程度上將為創業失敗者提供了甩掉債務包袱,重振旗鼓的機會。

201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最高法關于解決執行難問題的報告時,全國人大代表沈志強表示,商場上沒有常勝將軍,特別是很多年輕人都參與“雙創”,創業失敗是80%以上,甚至90%多,創業失敗后可能上到了“黑名單”。要考慮能否幫助一下這些創業失敗的人,尤其是年輕人,給他們東山再起的機會。

深圳在《個人破產條例》的立法解釋中稱: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后顧之憂、促進創新創業,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也是保障深圳經濟持續穩定高質量增長的必然選擇。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社會確實需要適合創新創業的環境,讓人敢于冒險,而對于冒險的后果需要有制度性的規定。

《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在深居住且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的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的,可以依法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經過三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免責考察期,可免除其剩余債務。

但這并不意味著忽視債權人的利益。事實上,債權債務關系長期得不到妥善清理的情況下,必然引發矛盾和問題,而在法律框架下,債務人除了豁免財產外的破產財產均用于清償債務。李曙光曾在采訪中解釋,比如債務人家里有好幾套房產,那就要賣掉用來還債,保留一套用于基本的生活。

并且,《個人破產條例》僅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對于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產逃避債務,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如何防范惡意逃債等行為?上述《個人破產條例》設計了一系列制度,包括規定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獲得債務免責利益的同時,將面臨破產失權的限制,受到消費、職業資格、收入分配等諸多方面的相關行為限制;個人破產的相關信息會及時推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有關單位、個人可以依法查詢使用。

溫州市破產管理人協會會長、浙江人民聯合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項軍權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地方立法的局限在于,當案件跨區域時可能存在管轄問題,但這種先行先試值得鼓勵,深圳個人破產條例的意義在于,在全國尚沒有足夠經驗的情況下,去發現問題,積累經驗。

李曙光也向記者表示,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在中國歷史上算得上是第一部,它所形成的經驗將來可能在全國復制和推廣。

標簽: 中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