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最新政策:11月22日,國土部住建部兩部門聯合下發緊急通知,指出“小產權房”的建設、銷售和購買均不受法律保護,要求堅決遏制在建、在售“小產權房”的行為,堅決拆除一批、教育一片,發揮警示和震懾作用,同時對違規為“小產權房”補辦手續的要嚴肅處理。
近日,關于“小產權房”的爭論再次甚囂塵上。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這一政策被扭曲解讀為“小產權房”轉正有望。
隨著農村土地改革腳步臨近,與之相關的“小產權房”也成為業界關注焦點。在市場消息刺激下,部分城市小產權房市場甚至出現供需兩旺的態勢。國土部、住建部兩部門今天緊急叫停小產權房的最新政策,說明“轉正”僅停留于市場猜測中。
國土資源部和住房與城鄉建設部兩部門的緊急通知要求,全面、正確地領會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等措施,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守耕地紅線,堅決遏制在建、在售“小產權房”行為。
11月4日,大型機械在北京市昌平區拆除違法建設的“小產權房”。近日,北京市開始對京郊北部地區的昌平區陽坊鎮東貫市村內的13棟4層小樓進行拆除。據悉,此次拆除面積約4萬平方米。
通知指出,建設、銷售和購買“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強調對在建、在售“小產權房”堅決叫停,嚴肅查處,對頂風違法建設、銷售,造成惡劣影響的“小產權房”案件,要公開曝光,掛牌督辦,嚴肅查處,堅決拆除一批、教育一片,發揮警示和震懾作用。對違規為“小產權房”補辦手續的要嚴肅處理。
兩部門的緊急通知是對小產權房最新政策正本清源,以正視聽,有助于引導輿論,警示風險,也有力地震懾“小產權房”違法行為。
國土、住建兩部門的緊急態度明確,措辭嚴厲,表達了3方面意思:一是重申“小產權房”屬于違法建設、違法銷售,不受法律保護;二是堅決查處在售、在建行為,公開曝光,掛牌督辦;三是要求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對違規補辦手續的要嚴肅處理,對監管不力的要嚴厲問責。
名詞解釋: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所以叫做“鄉產權房”,又叫“小產權房”。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鄉政府發證的所謂小產權房產,實際上沒有真正的產權。這種房沒有國家發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國土房管局也不會給予備案。所謂產權證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
由于繞過了國土資源部和房地產開發商,小產權房通常價格低廉,通常只是同地區商品房價格的1/3至1/2。據國土資源部不完全統計,2007年以前,全國小產權房的面積高達66億平方米;2007年以后,各地均已建起了大量的小產權房。
而非官方的數據更驚人,有統計數據甚至顯示,目前全國小產權房總量或已超過70億平方米,若按100平方米/套來計算,相當于全國就有7000萬套的小產權房。
國務院早在2011年就成立了小產權房清理小組。2012年2月,國土部發言人表示2012年試點清理小產權房。對于目前充斥市場的“轉正”猜想帶來的短期“小產權熱”,能否真正“轉正”,各地肯定要遵循國家立法和相關政策。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提出,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在一些人看來,這意味著,建設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小產權房似乎有了轉正入市的可能。
11月20 日,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陳錫文解讀三中全會《決定》時表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前提是對用途管制。而小產權房不合法的根本原因,是其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違反了土地用途管制。這意味著,即便改變集體土地性質,小產權房也無法合法化。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關于堅決遏制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的緊急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為全面正確地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堅決遏制最近一些地方出現的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問題,現就有關事項緊急通知如下:
一、正確認識“小產權房”問題的危害性和嚴重性
建設、銷售“小產權房”,嚴重違反土地和城鄉建設管理法律法規,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不符合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沖擊了耕地保護紅線,擾亂了土地市場和房地產市場秩序,損害了群眾利益,影響了新型城鎮化和新農村建設的健康發展,建設、銷售和購買“小產權房”均不受法律保護。要全面、正確地領會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等改革措施,堅持依法依規,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守耕地紅線,堅決遏制在建、在售“小產權房”行為。
二、堅決查處“小產權房”在建、在售行為
近年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多次重申農村集體土地不得用于經營性房地產開發,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房和“小產權房”。2012年8月8日,國土資源部辦公廳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專門下發《關于堅決遏制違法建設、銷售“小產權房”的通知》(國土資電發〔2012〕98號),各級國土資源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按照通知要求,對在建、在售的“小產權房”堅決叫停,嚴肅查處,對頂風違法建設、銷售,造成惡劣影響的“小產權房”案件,要公開曝光,掛牌督辦,嚴肅查處,堅決拆除一批,教育一片,發揮警示和震懾作用。
三、切實履行好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國土資源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認真履行職責,及時采取有力措施,切實加強監管,做到令行禁止。一要對違法建設、銷售的“小產權房”開展一次集中排查摸底,結合實際研究提出分類處理的意見,并將結果報兩部。二要對違規為“小產權房”項目辦理建設規劃許可、發放施工許可證、發放銷售許可證、辦理土地登記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的,要嚴肅處理,該追究責任的一定要追究責任。對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的,要嚴厲問責。三要加強宣傳引導。準確理解、全面宣傳和貫徹落實好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正確引導輿論,向社會警示購買“小產權房”的風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標簽: 國土部小產權房叫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