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發展小店經濟,鼓勵更多的個體自主創業就業。對此,針對創業初期的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規模小、承擔風險能力弱等特點,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就成為創業支持政策中的重點。
近期相關部門接連提出了鼓勵地攤經濟和小店經濟發展的舉措,意在為疫后經濟發展增添“煙火氣”和活力,目標直指創業和就業。
從商務部等7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開展小店經濟推進行動的通知》可以看到,其針對個體工商戶、小微企業面臨的生存成本高、融資難融資貴、營商環境有待優化等問題,計劃通過開展小店經濟推進行動,促進小店經濟健康繁榮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3個部門聯合發布的《關于支持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激活消費市場帶動擴大就業的意見》中也提出:積極培育新個體,支持自主就業。進一步降低個體經營者線上創業就業成本,提供多樣化的就業機會。
總之,應將個體經濟視為經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發展小店經濟,鼓勵更多的個體自主創業就業。對此,針對創業初期的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規模小、承擔風險能力弱等特點,制定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就成為創業支持政策中的重點。
目前,我國已制定了促進創業的一系列相關稅收政策。其中,既有針對特殊群體的專門性稅收優惠,也有針對小微企業的普惠性稅收優惠;既有直接支持相關群體創業的稅收優惠,也有通過支持相關創業平臺和金融機構間接支持的稅收優惠。
特殊群體創業稅收優惠延續
對于貧困人口、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軍轉干部、隨軍家屬、殘疾人等特殊群體從事個體經營,制定了包括增值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一是貧困人口、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退役士兵等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納入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二是軍轉干部、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稅收優惠。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三是殘疾人提供服務的稅收優惠。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社會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優惠層次多
對于包括個體在內的小微企業,在一定期限內(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制定了普惠性的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減免優惠政策。一是符合條件的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在增值稅的起征點政策(月銷售額2萬元)基礎上,進一步制定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未超限額免征增值稅政策。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二是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三是小規模納稅人減免資源稅等“六稅兩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上述稅費的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此外,在2020年的疫情期間對個體和小微企業還實施了階段性的稅費減免優惠政策。主要包括:一是階段性減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二是階段性減免企業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單位繳費。自2020年2月起,湖北省可免征各類參保單位(不含機關事業單位)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根據受疫情影響情況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業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三是階段性減免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職工養老、失業、工傷保險。自2020年2月起,免征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三項社會保險單位繳費部分,免征期限不超過5個月。
對創業平臺、金融機構稅收優惠針對性強
為扶持創業企業發展,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平臺、金融機構、創投企業等給予稅收優惠,幫助企業聚集資金。一是對創業平臺的稅收優惠。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二是對提供資金的金融機構的稅收優惠。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此外,還有對提供資金、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助力的創投企業,也制定了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創業稅收優惠還可“因時制宜”再加碼
針對我國現階段嚴峻的就業形勢,有必要充分落實好上述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同時,為了構建鼓勵創業的長效機制和良好稅收環境,還有必要基于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創業稅收優惠政策。
第一,建議實現部分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制度化和長期化。根據上述介紹可以看到,包括重點群體和小微企業等大部分的創業稅收優惠政策都設置了優惠期限。從構建促進創業的長效稅收機制和穩定納稅人預期的角度看,有必要結合稅收立法和稅制改革進程,將部分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確定為長期性的稅收制度。一方面,部分創業稅收優惠政策,如特殊群體的創業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實際上已經延續了多年;另一方面,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已經成為了長期性的制度。如根據《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中的規定可以看到,增值稅的起征點規定為季度銷售額30萬元,這實際上意味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未超限額免征增值稅政策已經成為一項長期化的制度規定。具體看,考慮到創業就業問題的重要性,可在各稅種立法的基礎上,由國務院制定促進創業和就業的稅收條例,對目前分散于各個稅種中有關創業和就業的稅收政策進行統一和確定,使其成為長期化的稅收政策,傳遞出鼓勵創業就業的明確信號,在具體優惠標準和條件上則可以由財稅部門根據經濟社會形勢的變化和需要適時調整。
第二,建議進一步加大對創業的稅費政策支持力度。從此次新冠疫情期間個體等小微企業面臨的困境可以看到,融資以及社保、房租等固定支出是創業期企業的難點和痛點。因此,在實施與經營成果(取得收入)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還有必要針對創業期企業的痛點制定和實施相關稅費政策。例如,可結合社保制度改革,研究和推進中小微企業社保繳費政策的改革,合理降低中小微企業的社保繳費負擔,并可考慮將創業補貼等財政資金用于個體的社保費減免政策。再如,針對鼓勵對個體等提供融資的貸款服務、擔保和再擔保服務等,結合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等政策,延續和制定有關創業融資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建議優化對個體工商戶和小微企業的納稅服務。稅收優惠政策只是優化營商環境的一個方面,還需要充分考慮作為創業主體的個體、小微企業特點,按照在稅收征管上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對創業主體的納稅服務,降低納稅成本。此次疫情期間推行的“非接觸式”辦稅等服務,為企業提供了便利并降低了成本。后續還需要在此基礎上推動更多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做到企業開辦全程網上辦理;放寬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登記經營場所限制,便利各類創業者注冊經營、及時享受扶持政策,以及維護公平競爭,堅決整治涉企違規收費等,為企業創造更好的營商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