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剛剛臨沂市住房公積金服務中心發布

《臨沂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公積金貸款+商業貸款

組合貸款重磅來襲

2020年7月17日起試行還沒買房的趕緊看過來吧

臨沂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更好地滿足職工住房需求,減輕廣大繳存職工購房壓力,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及《臨沂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臨沂市住房公積金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公積金中心”)聯合受委托銀行開展住房公積金個人組合貸款(以下簡稱“組合貸款”)業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組合貸款是指職工在購買普通自住住房時,因公積金貸款不能滿足購房需要,不足部分向住房公積金受委托銀行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方式。

第三條申請組合貸款,必須同時符合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和受委托銀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相關規定。

第四條 組合貸款由市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聯合發放。

第二章 業務模式

第五條 組合貸款中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由市公積金中心負責按有關政策和業務流程審批和發放,并承擔貸款風險。

第六條 組合貸款中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由受委托銀行負責按有關政策和業務流程審批發放,并承擔貸款風險。

第七條 組合貸款業務由市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共同完成,按照本辦法規定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業務辦理

第八條 申請組合貸款的職工,應具備《臨沂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規定的貸款條件,并符合受委托銀行規定的貸款條件。

第九條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由市公積金中心確定,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額度由受委托銀行確定。首套房組合貸款的貸款總額不超過所購房屋總價的70%,二套房組合貸款的貸款總額不超過所購房屋總價的60%,首付款加組合貸款總額不高于房款總額。

第十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期限應一致,最長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一條 組合貸款中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分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的還款方式按照市公積金中心有關規定執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還款方式按照受委托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借款人申請組合貸款,必須以所購住房作抵押。

第十四條 對借款人貸款次數的認定,是以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在公積金系統信息有記錄或在人民銀行征信記錄中有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的為準。禁止發放第三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第四章 貸款程序

第十五條 借款人申請組合貸款,應分別向市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提出申請,并按市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要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組合貸款應按規定分別審批:

(一)市公積金中心按照臨沂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關規定,審批組合貸款中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后將《臨沂市個人組合貸款申請表》轉給受委托銀行。

(二)受委托銀行收到《臨沂市個人組合貸款申請表》后,應及時通知借款人辦理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手續,審批組合貸款中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后1個月內,分別與市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簽訂完畢《借款合同》,如果超過規定時限視為自動放棄組合貸款資格。

第十八條 借款合同簽訂完成后,受委托銀行協助借款人辦理房產抵押(含預抵押)登記手續,并負責保管不動產登記證明。

第十九條 借款人辦妥貸款抵押擔保手續后,市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當將組合貸款的全部資金按合同約定同時發放到開發商賬戶或資金監管賬戶。

第五章 貸后管理

第二十條 組合貸款發放后,市公積金中心、受委托銀行分別按照借款合同約定進行貸后管理。

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應優先償還公積金貸款部分,如需處分抵押物,公積金貸款應優先受償。

第二十一條 組合貸款中的公積金貸款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均已結清之后,方可解除房產抵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7日起試行。

轉發給身邊想買房的吧!

標簽: 公積金+商業組合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