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對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信息公示的要求,現將涉及我省的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四川全鮮匯超市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精牛肉(牛后腿肉)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0年3月12日,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四川全鮮匯超市有限責任公司抽取了1批次精牛肉(牛后腿肉)(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0-03-12)。經檢驗,“五氯酚酸鈉(以五氯酚計)”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成都市金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4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食品經營單位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鑒于其履行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且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金堂縣局于2020年4月24日決定對其免于行政處罰。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精牛肉(牛后腿肉)時查驗了供貨者的營業執照以及《合格證明書》。金堂縣局責令其暫停銷售不合格產品;更換牛肉類產品的供貨商;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對不合格批次的食品進行召回。
金堂縣局已于2020年4月24日組織復查驗收,該單位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二、金堂縣名尚超市銷售的韭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0年3月12日,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金堂縣名尚超市抽取了1批次韭菜(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0-03-12)。經檢驗,“腐霉利”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成都市金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食品經營單位違反了《成都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成都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金堂縣局于2020年5月10日決定對其行政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600元(大寫:陸佰圓整)。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韭菜時沒有進行索證索票,沒有查驗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金堂縣局責令其暫停銷售不合格產品;立即對上述韭菜產品發布召回公告,進行召回;更換進貨商,加強索證索票,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確保銷售的產品有保障;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金堂縣局已于2020年4月22日組織復查驗收,該單位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三、金堂縣金豐超市銷售的韭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0年3月13日,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金堂縣金豐超市抽取了1批次韭菜(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0-03-13)。經檢驗,“腐霉利”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成都市金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食品經營單位違反了《成都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成都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金堂縣局于2020年5月10日決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罰款600.00元整(陸佰圓整)。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韭菜時沒有查驗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金堂縣局責令其暫停銷售不合格產品;立即對上述韭菜產品發布召回公告,進行召回;更換進貨商,索證索票,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確保銷售的產品有保障;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金堂縣局已于2020年4月23日組織復查驗收,該單位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四、宣漢縣惠利多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金堂分公司銷售的韭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0年3月13日,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宣漢縣惠利多商貿有限責任公司金堂分公司抽取了1批次韭菜(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0-03-13)。經檢驗,“腐霉利”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成都市金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8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食品經營單位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鑒于該公司采購上述韭菜時,履行了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義務,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金堂縣局于2020年5月13日決定對其免于行政處罰。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韭菜時查驗了供貨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以及《蔬菜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書》。金堂縣局責令其暫停銷售不合格產品;立即對上述韭菜產品發布召回公告,進行召回;繼續堅持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嚴把進貨關。
金堂縣已于2020年4月27日組織復查驗收,該單位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五、金堂縣三星鎮香蜀錦程超市銷售的韭菜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0年3月16日,成都市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執行國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任務,在金堂縣三星鎮香蜀錦程超市抽取了1批次韭菜(規格型號:散裝;購進日期:2020-03-16)。經檢驗,“腐霉利”項目不合格。
(二)經營環節處置情況
1.行政處罰
成都市金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20日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該食品經營單位違反了《成都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依據《成都市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金堂縣局于2020年4月29日決定對其行政處罰如下:罰款600.00元整(陸佰圓整)。
2.排查整改
經排查,當事人在購進該批次韭菜時沒有進行索證索票,沒有查驗產品合格證明文件。金堂縣局責令其暫停銷售不合格產品;立即對上述韭菜產品發布召回公告,進行召回;從正規渠道進貨,索證索票,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加強對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金堂縣局已于2020年4月22日組織復查驗收,該單位已按監管要求整改完畢。
廣大消費者如發現經營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撥打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12315進行反映。
四川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8日
標簽: 四川省市監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