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自己名義用夫妻共同財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而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離婚時根據目前法律規定,按以下情況分別處理:
1、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2、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后,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愿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鑒于當事人對相關法律的了解不夠全面,搜集證據等經驗相對欠缺,建議聘請專業律師幫助處理財產分割問題。
標簽: 公司股份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