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為期一年之久的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簡稱紅牛飲料公司)與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簡稱天絲醫藥公司)商標權糾紛大戰告一段落。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民初1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支付案件受理費1880.68萬元”。泰國的天絲醫藥公司贏了。

北京高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將爭議焦點主要確定為兩點,紅牛飲料公司關于確認其對涉案“紅牛系列商標”享有所有者合法權益的訴訟請求應否予以支持;紅牛飲料公司關于判令天絲醫藥公司向紅牛飲料公司支付廣告宣傳費用共計人民幣37.53億元的訴訟請求應否予以支持。

11月25日,北京高院判決一經作出,便引發社會的廣泛爭論且熱度只增不減。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分為以下三點。

關于是否發生商標轉讓作價入股一事,雙方當事人糾纏于“95年合資合同”第19條和“98年合資合同”第14條的具體約定,法院則重點考察了股東在合同中約定的出資方式及兩份合資合同之間的關系:

“95年合資合同”第19條約定“紅牛飲料公司的產品的商標是紅牛飲料公司資產的一部分”。根據筆者檢索發現,在紅牛飲料公司注冊成立之前,天絲醫藥公司已于1993年7月在中國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注冊第723201號純英文文字的“RedBull”商標(1995年1月注冊公告)、1994年11月申請注冊第878072號RedBull圖文商標(1996年10月注冊公告)。可見,無論“斗牛”圖形、“紅牛”中文、英文商標以及公司字號均早于合資公司的成立。紅牛飲料公司成立至今,都不存在實際的商標轉讓行為,根據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轉讓須經商標局核準。

本案中,不論是“95年合資合同”第10條約定“相關出資均為貨幣出資”,還是依照“98年合資合同”第11條規定,天絲醫藥公司以折合37.62萬美元的貨幣、廠房的凈資產形式出資,可以看出,出資入股方式不包含商標轉讓作價出資。況且北京高院已經基于簽訂主體及合同內容的實質變化、審批機關以及是否存在雙方當事人約定延續或者補充的合意的綜合考慮,認定“98年合資合同”與“95年合資合同”之間不存在延續關系。即便根據“98年合資合同”第14條約定“天絲醫藥公司提供紅牛飲料公司產品配方、商標等”,但因“提供”一詞過于含糊,又未明確具體的商標注冊號等信息,故不宜直接認定其意為轉移商標專用權。同時予以佐證的是,紅牛飲料有限公司并未督促天絲醫藥公司與其一起共同向商標局申請并辦理商標轉讓手續,反而在后續合作中簽訂多份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由此可見,合資合同簽訂時,關于商標的提供,解釋為“許可”,順理成章。

商標權不能因廣告宣傳、推廣帶來的產值增加而轉移權屬,不能套用物權法上的添附規則:

本案中,紅牛飲料公司主張單獨享有“紅牛系列商標”的商標權或與天絲醫藥公司共有商標權的邏輯是通過物權法上的添附規則進行論證的,即紅牛飲料公司通過對“紅牛系列商標”進行品牌推廣、積極進行打假維權、制定周密的商標保護戰略以及協助天絲醫藥公司注冊大量防御性商標以跨類保護,使得“紅牛系列商標”的知名度及公司產值大幅增長,“紅牛”系列飲品在中國功能性飲料領域一度獨占鰲頭。但筆者認為,正如上文所講,紅牛飲料公司的主張是站不住腳的,商標權歸屬問題不能簡單套用物權的添附規則進行論證。

物權法上的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幾個物結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離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質的物,包括附合、混合及加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6條規定,“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造成財產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該條是目前我國現行法中關于添附的主要規定。適用對象為動產與不動產。

單純以對商標價值的貢獻量的大小、產值的增長幅度作為判斷商標權歸屬的標準將會對已經建立的商標法秩序產生重大沖擊,現有的商標注冊、轉讓制度會被架空。注冊商標使用方式多樣,不僅可以通過商標許可的方式,也可通過定牌加工等方式進行使用,被許可方及加工方基于其良好的產品質量等因素都會對商標的價值及背后的商譽產生或多或少的貢獻。但不能就此貢獻要求分享或占有基礎商標權,因為沒有法理上的依據。

紅牛飲料公司擅自注冊與許可方天絲醫藥公司“紅牛”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行為有違《商標法》的規定:

根據《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本案中,紅牛飲料公司作為“紅牛系列商標”在中國的獨占被許可人,卻在商標使用許可關系存續期間申請注冊第5546456號圖形商標(商標申請日為2006年08月16日)、第5926691號“纖牛”(商標申請日為2007年02月28日)等12個商標。即便紅牛飲料公司未將這12個商標轉讓至天絲醫藥公司名下,實際上已經違反了《商標法》的規定。

標簽: 紅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