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買新能源車?等待遙遙無期,消費者潘先生遭遇了這樣的煩心事。記者從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公布的一宗消費投訴案例中獲悉,潘先生就交車時間確認了30多次,卻因商家違約無法配車,也導致無法享受補貼。涉事車企小鵬汽車在處理中消極對待,省消委會全力調解仍無法解決。

承諾到期配車卻沒兌現

2021年10月10日,消費者潘先生到小鵬汽車廣州番禺奧園廣場店選購汽車。在支付定金前,潘先生與銷售人員反復明確,必須在2021年12月底前提車,以享受到廣州新能源車1萬元補貼。銷售人員表示,只要在10月18日前下訂和簽署合同,12月底確保提車,并享受廣州新能源車補貼1萬元。為了取得消費者信任,銷售人員出具了門店確保能在12月底前提車的內部通知。與此同時,潘先生通過微信進行了反復確認,均得到肯定答復。他繳納5000元定金,與商家簽署協(xié)議,約定提車時再交付全款。

從2021年11月開始,潘先生反復聯(lián)系小鵬汽車客服,要求按時提車,聯(lián)系的次數累計達30多次。但小鵬汽車方面一直消極對待,一直拖到2021年12月底,仍未按照承諾配車,潘先生也因此錯過了申請政府補貼時間。他認為,小鵬汽車涉嫌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于是在今年1月底向省消委會投訴,要求小鵬汽車立即配車,并賠償其1萬元新能源車補貼損失。

小鵬汽車消極對待調解

據了解,接訴后,省消委會工作人員立即聯(lián)系小鵬汽車有關人員進行調解,提出希望建立消費者投訴處理快速溝通調解渠道,但此舉遭到了小鵬汽車的消極對待。該公司公關部有關人員表示,根據其部門職能,只與“政府部門”對接,如果省消委會有消費投訴要轉交,需要與“400客服”聯(lián)系。省消委會隨后聯(lián)系小鵬汽車“400客服”并要求其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但直到2月下旬仍未收到任何回復。

經省消委會反復催辦,小鵬汽車廣州番禺奧園廣場店臨時店長回復省消委會,給予消費者三個解決方案選擇:一是更改汽車配置;二是退定;三是提車。該店長表示,門店早在2021年11月已告知消費者,可能無法在12月底提車。對此說法,省消委會當即指出,消費者是在多次確認可按時提車、享受政府補貼的前提下才支付定金的,小鵬汽車后來告知可能無法履行此前承諾,實屬違約行為。

小鵬汽車堅持只能以上述三種方案解決,拒絕經濟賠償,消費者則表示不接受。因雙方意見分歧過大,本案調解無效。

小鵬違約應賠償相關損失

省消委會認為,該起投訴中,小鵬汽車的銷售人員明確向消費者承諾在2021年10月購車,可以在2021年12月底前提車并享受新能源車補貼。消費者因銷售人員承諾作出購買決定,支付了定金,達成買賣協(xié)議。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小鵬汽車理應積極履行雙方約定,但實際情況是,其并未兌現承諾,直接導致消費者損失1萬元政府補貼。

省消委會指出,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以及第五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小鵬汽車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小鵬汽車除了應根據消費者要求積極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應賠償消費者相關損失。

省消委會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已經對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小鵬汽車依法本應在糾紛剛發(fā)生時就要及時與消費者進行溝通協(xié)商,保障好消費者合法權益,第一時間將糾紛化解在源頭。但實際上,小鵬汽車不僅沒有及時處理消費者的訴求,甚至在省消委會介入后依然消極處理投訴,不與消委會建立溝通渠道,拖延回復、態(tài)度消極,這既損害企業(yè)的口碑和形象,也不利于企業(yè)的長遠發(fā)展。

(記者 成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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