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前后,消費維權又會再次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門話題。據一項調查顯示,九成的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都曾遭遇侵權,但僅有不到四成的人選擇維權。在維權中,霸王條款成“硬骨頭”,超六成消費者會因此放棄維權。

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消費者提供了五種維權途徑:協商和解、調解、申訴、仲裁和訴訟。但現實層面是,維權程序麻煩且效果不好,造成維權成本十分高昂。正如有專家所言,當前維權通道不暢通主要表現在,企業不愿意跟消費者握手言和,監管部門的行政調解效率有待提高,消協調解能力也有限,而法院訴訟途徑立案難、執行難。

消費者與商家之間,由于消費者處于弱勢地位,協商和解的第一步很難走得通,接下來的救濟途徑也大多成為一場“漫長的馬拉松”,有的時候消費者往往既“輸了過程,又輸了結果”。

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無消費者權益保護舉證責任的規定,相關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也僅有“醫療糾紛”和“共同危險”的舉證責任倒置的特別規定,這意味著消費維權的舉證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若消費者未能在第一時間掌握和收集到有利的證據,會極大降低維權的成功率。

消費維權的難易程度,檢驗著社會治理能效的高低。因而,破解消費維權困境,讓維權變得輕松應從宏觀著眼,從微觀著手,多管齊下不斷完善、拓展消費者權利保護的措施與路徑。

在立法層面,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保護很有必要,這樣可由單向努力向雙向重視轉變;其次,建立專門化的裁仲法庭或調解機構可成為優先選項,如此既可以加快解決糾紛的速度,又能達到公平裁決的效果,讓消費糾紛判得下、可執行。再次,應完善消費維權的渠道,拓寬監督渠道,也是破題的關鍵之舉。最后,建立更嚴格的消費保護機制,尤其是強化對產品質量和市場秩序的規范,是減少消費糾紛的基礎工程。

在此基礎上,消費者必須在推動外部環境改善、優化維權途徑上更有主動性。因為只有隨著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升、能力的增長,以“零容忍”的態度去面對和處理,其他資源要素才會被充分調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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