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2015年,原告創作了十字回文詩《等》,即“茶人等雪落天華素滿家”,并依法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該詩曾被陸續發表到微博、鳳凰網、江蘇頻道等網站,也被收錄進百度百科詞條中。2017年7月,原告創作的《文化監理、優化與創意》一書中對該詩進行了詳細介紹。原告發現,被告祁某將該詩句刻在其妻子制作的紫砂壺上,并由另一被告某電商公司進行銷售。該電商公司還在其運營的公眾號上對載有涉案詩文的紫砂壺進行圖文介紹,未為原告署名。原告認為二被告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權,請求法院判令其向原告公開道歉;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8000元,共同負擔原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開支4680元以及訴訟費,并公開銷毀庫存所有涉嫌侵權的紫砂壺。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對涉案詩文享有著作權,被告祁某在茶壺上刻字時雖然誤將涉案詩文當作古人創作的詩詞,但其未經許可將涉案作品刻繪在紫砂壺上用作裝飾,并通過某電商公司向公眾銷售和宣傳,未給原告署名,已構成著作權侵權。故認定二被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提示
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回文詩是我國古典詩歌中一種較為獨特的體裁,在創作手法上,突出繼承了詩反復詠嘆的藝術特色,能夠產生強烈的回環又疊詠的藝術效果。
該案中,原告利用回文詩的體裁創作出涉案作品“茶人等雪落天華素滿家”,雖然僅有十字,遠少于七言絕句所需的字數,但在原告的精心構思、編排下,可以將該詩句讀成28字的七言絕句,即“茶人等雪落天華,雪落天華素滿家,家滿素華天落雪,華天落雪等人茶。”原告通過短小精湛的十字七絕回文詩,向人們展示出茶、雪等意象,采取的是一種獨特、有趣的創作手法,較好地將茶與傳統文化結合在一起,創造出茶禪合一的意境,創意難度比較大,具有較高的藝術價值,應屬于文字作品。
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他人未經許可不得復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涉案作品。被告祁某未經許可將涉案作品刻繪在紫砂壺上用作裝飾,并通過某電商公司對公眾銷售紫砂壺,亦未給原告署名,已構成侵權。電商公司與祁某合作,通過網店等方式銷售刻繪有涉案作品的紫砂壺外,還通過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等方式對涉案紫砂壺等產品及相關茶文化進行宣傳,使相關公眾可在選定的時間、地點獲得涉案作品,亦構成侵權。
法院認為,實施侵權行為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公開正式道歉,二被告均予以認可,法院不持異議。雙方對紫砂壺銷售數量存在爭議,原告主張應當在相關銷售頁面顯示的數量基礎上適當增加,二被告不予認可,表示應當按照實際的銷售數量進行計算。被告祁某將涉案作品銘刻在紫砂壺上,作品的藝術性與紫砂壺本身的特性相得益彰,必然帶來紫砂壺銷量的增加,相關網站上顯示的銷售數量系被告某電商公司自行標注,在二被告未提交進一步的證據證明銷售數量的情況下,不宜僅依據上述數量認定侵權產品的銷售數量。但制作、銷售紫砂壺并進行宣傳也需一定的成本,紫砂壺本身也有一定的價值,因此將侵權產品所有銷售收入作為計算二被告獲利的依據過于嚴苛。由此可見,應當根據二被告的過錯、侵權情節等因素對賠償數額酌情予以認定,原告要求賠償數額過高,對過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中國詩詞文化源遠流長,是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的思想結晶。為促進文化繁榮發展,我們應當鼓勵現代人傳承、創新傳統詩詞文化。原告這種仿照古詩詞進行創作的形式值得肯定,應予以保護。被告誤將涉案作品作為古詩詞刻到茶壺上進行銷售并宣傳,這種“誤認”并不能成為阻卻侵權的合法理由。社會公眾在使用詩詞時,應增強著作權保護意識,不能理所當然地將所有詩詞等同于“古詩詞”,忽視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就可能面臨侵權的風險。
標簽: 紫砂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