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培養孩子的興趣愛好,許多家長會給孩子報各類培訓班,希望孩子多才多藝。而一些孩子會因年齡、興趣等多種原因,不愿意繼續參加培訓。家長常常與培訓機構因退費發生糾紛。
那么,交出去的學費是否因約定而不能退回?
案情簡介
2021年4月16日,原告王某經親戚介紹,與被告老河口某舞蹈培訓室負責人蔣某口頭協商,為其子小王在被告處報名參加為期一年的舞蹈培訓,并約定于當日支付學費2800元。蔣某出具收據一份,載明:一年學費2800元,送舞蹈服一套;學期為2021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16日;“交納學費概不退款”。
協議達成后,小王開始接受舞蹈培訓。學習一個月后,被告蔣某找到原告王某協商,只需補交學費7000元,便可將“一年班”改成“終身班”,且不限日期學習,原告王某便補了7000元學費。蔣某重新向原告王某出具收款9800元的票據。
2022年1月,小王學校放寒假,春節后小王不愿繼續學習舞蹈。于是原告王某多次找被告蔣某,協商解除培訓合同,退還后續剩余學費7000元。
因多次協商無果,原告王某向老河口市法院提起訴訟。庭審中,被告蔣某辯稱,原、被告之間訂立的是長期舞蹈培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且在原告交納費用時,明確約定“交納學費概不退款”。原告的小孩正常參加舞蹈班的各項培訓課程,被告也按照約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培訓義務,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院審理
老河口市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口頭達成的培訓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構成教育培訓合同關系。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有兩個:涉案合同是否可以解除?若前述成立,那么雙方的責任如何認定,合同解除后如何處理?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因教育培訓合同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需要原告之子小王自愿且配合,現小王以其實際行為表明不愿意再接受培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之規定,涉案合同不適于強制原告履行。故對原告要求解除涉案合同的請求,該院予以支持。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被告蔣某稱,在收據中明確約定“交納學費概不退款”,故不應退還原告學費。
該院認為,約定免除了被告的責任,加重了原告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因此“交納學費概不退款”屬于無效條款。
原告沒有正當理由不繼續履行合同,且其未提供證據證明系因被告違約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要求單方解除合同,故應認定原告違約,其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原、被告雙方未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結合涉案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被告的成本支出等綜合因素,該院經過斟酌決定,由被告退還原告學費5000元。
法院判決
老河口市法院查明事實,作出判決:一、解除原告王某與被告老河口某舞蹈培訓室之間的教育培訓合同;二、被告老河口某舞蹈培訓室退還原告王某學費5000元;三、駁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王某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2022年9月29日,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姓)
(記者 閔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