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的觀念已深入人心,但很多人并不知道縱容、指使他人酒駕也可能構成犯罪,日前,樊城區法院審理了這樣兩起案件。

2021年1月20日晚,毛某駕車與一輛貨車相遇,兩車因道路狹窄互不相讓,隨即雙方發生口角,爭吵中毛某聞到對方駕駛員趙某身上酒氣濃重,遂報警。經檢驗,趙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達到200mg/100ml以上,屬于醉酒駕車,且趙某并未取得駕駛資格。

經查證,趙某與同車人員蔡某當天中午和同事聚餐,其間趙某飲酒約4兩,蔡某并未飲酒。當晚20時許,趙某乘坐蔡某駕駛的貨車回家,因為道路狹窄,蔡某系新手不敢開,于是在明知趙某飲酒的情況下,將貨車交由趙某駕駛,遂發生上述糾紛。

樊城區法院審理認為,趙某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無駕駛資格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蔡某雖未直接駕駛車輛,但其作為車輛的所有者和駕駛人,在明知趙某飲酒后,仍將車輛交由趙某駕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共犯。

綜合考量二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判決:趙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蔡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無獨有偶,2022年6月1日凌晨,劉某和秦某在酒吧飲酒后準備回家,車主劉某感覺不勝酒力,秦某提出由其駕駛車輛送劉某回家,劉某同意。后秦某駕駛車輛行駛至臥龍大道與松鶴路交叉路口時,與一輛轎車相撞,致該轎車乘坐人姜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經鑒定,秦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9.58mg/100ml,劉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50.45mg/100ml。

經查證,劉某曾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在事故發生后,秦某共賠償被害人醫藥費、車輛損失費共計10700元,并取得諒解。

法院審理認為,秦某違反道路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劉某雖未直接駕駛車輛,但其作為車輛的所有者,在明知秦某飲酒后,仍將車輛交由秦某駕駛,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共犯。

綜合考量二人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后,法院判決:秦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劉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記者 張廉)

標簽: 醉酒駕車 乙醇含量 駕駛資格 危險駕駛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