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600萬債務從天而降時,檢察機關向走投無路的李某伸出了援手。日前,李某的兒子李先生從廣東驅車回襄,為辦案檢察官送上錦旗。

2017年1月,在棗陽務工的李某突然收到一封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其對襄陽某公司600萬元銀行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我完全沒有聽說過這個公司,更沒有向銀行貸過款,這是怎么回事?”李某百思不得其解。

據了解,2015年1月,襄陽某公司與銀行簽訂了《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合同中約定李某等3人對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后因該公司不能按期歸還利息構成違約,銀行將其告上法庭。

2016年12月,當地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銀行與該公司、三個擔保人之間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以及多份《保證合同》均合法有效,判決李某等人對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李某不服判決,向法院申請再審,但被法院方面駁回。

由于未能清償債務,李某被列為了失信人員,生活各方面遇到了嚴重困難。2018年8月,李某來到樊城區檢察院申請對此案進行監督。

受理該案后,辦案檢察官對整個案情以及庭審活動進行深入研判,并建議李某對《保證合同》上的簽名筆跡進行鑒定。

2018年9月,李某向某司法鑒定機構申請筆跡鑒定。該機構認為,李某在《保證合同》保證人(簽章)處的筆跡與李某本人的11份樣本筆跡不是同一個人書寫。

樊城區檢察院在審查后認為,李某本人的11份樣本筆跡涵蓋了申請人在多個時間點、多種場合下的筆跡,而司法鑒定顯示這些樣本與《保證合同》上的簽名不是同一個人書寫。因此,該保證合同關系不成立,該鑒定結論足以證明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2019年3月,樊城區檢察院向相關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2020年5月,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確認此案將進行再審,且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目前,該案還在進一步審理中。

記者還了解到,8月以來樊城區檢察院發現轄區多家銀行在信貸業務中存在簽訂信貸合同違規問題。為此,檢察機關向多家銀行發出檢察建議,督促銀行進行合規管理,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個人與行為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需移交犯罪線索。

(記者 張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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