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小區加裝電梯是一項實實在在的惠民工程。但在現實生活中,高層住戶與低層住戶之間的利益沖突,總是成為阻礙電梯加裝的重要因素。

近日,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襄陽中院”)審結了一起阻礙電梯加裝的訴訟案件,取得滿意效果。

基本案情

陳某、盧某等9名原告與被告焦女士均為樊城區長征東路某小區2區1幢2單元的業主。該單元共計6層12戶,焦女士住在1層右戶。

因小區業主中老年人居多,為改善小區的出行及居住條件,經2單元居住業主簽名同意,相關職能部門審批了該小區加裝電梯的申請,同意加裝電梯建筑面積約58平方米。

可是,就在施工單位進入現場施工時,焦女士卻以加裝電梯會對其采光、通行造成不利影響為由,多次阻撓施工。經社區、派出所等調解無果,加裝電梯工程被迫暫停。

無奈之下,陳某、盧某等9位鄰居一起將焦女士訴至樊城區人民法院。

一審敗訴

樊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

該案中,同意加裝電梯的業主戶數、面積大小,均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要求。故原告要求加裝電梯屬對業主權利的行使,合法有據。

其次,該小區加裝電梯的方案已經規劃部門審批通過,增設電梯工程合法合規。雖然加裝電梯可能對低樓層房屋的采光等產生一定的影響,但對于整單元業主的上下樓,特別是老人、小孩的出入,會帶來極大便利。

法院認為,本案屬于鄰里之間權益的沖突,根據社會效益最大化原則、兩權相利取其重原則,焦女士應對這項民生工程有合理的容忍義務,不得妨礙正常的安裝電梯工程。焦女士如認為增設電梯后對其房屋采光等產生負面影響,可與受益各方進行協商處理,或者尋找其他法律途徑解決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院判決,被告焦女士停止對該小區加裝電梯的阻撓行為,不得阻止、妨礙、破壞加裝電梯的正常施工。

維持原判

此案宣判后,焦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襄陽中院提起上訴。襄陽中院民二庭法官王杰鋒、江濤、王進組成合議庭,進行實地走訪,了解核實情況。

合議庭審理認為,本案的住戶群體中,陳某78歲、盧某89歲、包某68歲,較為年輕的陳某、皮某也已51歲,焦某已46歲。老年群體應獲得衣、食、住、行等日常生活方面更多的關心照顧。

而且,老舊城區改造是城市發展建設的必然趨勢。本案中老舊單元樓加裝增設外置電梯的民生工程,是最密切貼近群眾生活的老舊城區改造項目之一。在規劃設計方案符合標準、業主共同決定、職能部門審批通過的情形下,焦女士阻撓電梯加裝既有違文明和諧,亦不符合道德誠信與公序良俗,也有悖于改善人口老齡化的民生工程與襄陽都市圈高質量發展的社會趨勢。因此,一審判決焦女士不得阻止、妨礙、破壞加裝電梯的正常施工,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結果符合文明、和諧、公正、法治、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本內涵。

2022年8月底,襄陽中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相關規定,依法判決駁回焦女士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 閔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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