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踩著鄰居家的三角凳時不慎摔傷致殘。為索賠,她和鄰居各執一詞、鬧上法庭。近日,宜城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依法作出判決。

宜城居民王女士與某甲、某乙夫婦系上下樓鄰居關系。因租戶反映房子墻面滲水,房主王女士便來到某甲、某乙家中查看。在此過程中,某乙踩在一個三腳凳上查看漏水情況,之后王女士也踩上同一三角凳。就在王女士從凳上下來時,三腳凳突然側倒,導致王女士摔傷。隨后,王女士到就近醫院住院治療。

2022年5月26日,王女士自行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對此次傷情進行鑒定。鑒定結果認為,王女士的傷勢已構成九級傷殘,王女士為此要求某甲、某乙夫婦賠償各類損失共計四十余萬元。但某甲、某乙夫婦認為自己無過錯,只應該給予人道主義補償。王女士于是將兩人起訴至宜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立案后,被告某甲、某乙申請對王女士的傷殘等級及護理期進行重新鑒定。此次鑒定再次確認,王女士確系九級傷殘。

此案中,王女士認為某乙提供了存在安全隱患的凳子,導致她摔傷,兩被告應當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作為上下樓鄰居,在王女士反映墻面滲水時,某甲、某乙積極主動地讓她來家里查看。對于王女士的摔傷,某乙并不存在主觀上的惡意,兩被告在客觀上也未實施導致王女士摔傷的行為。

此外,在王女士使用凳子前,某乙也使用了三角凳,說明某乙并不了解三角凳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也預見不到王女士在使用三角凳時會摔傷。所以,王女士的摔傷應當認定為意外事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并應當依據公平原則,考慮雙方當事人財產狀況、支付能力及實際情況。

此案中,原告王女士受傷后,兩被告已向其支付過1000元的醫療費。宜城法院判決,兩被告一次性補償原告3萬元,核減已支付的1000元,還需給付2萬9千元;駁回原告王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記者 閔佳)

標簽: 宜城市法院 司法鑒定中心 傷殘等級 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