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給意外出生的孩子上戶口,小王與小張簽下一份“結婚協議”。5月24日,記者獲悉,樊城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假結婚”案。
小王與小張原本為戀人關系,兩人在舉辦結婚儀式后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
后兩人在生活中經常發生矛盾,一次爭吵后,小張搬出了小王的住所。
后小張發現自己懷孕,她向小王隱瞞了這一情況,獨自將孩子生下來后才告知小王。
為了給孩子上戶口,小王與小張簽訂“結婚協議”,約定雙方辦理結婚登記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孩子上戶口問題,兩人感情已經破裂,定于領證三個月后或孩子上戶口問題處理完畢后辦理離婚登記,領證后雙方互不來往。
三個月期滿,孩子上戶口問題順利解決,但小張不同意按“結婚協議”的約定辦理離婚登記。小王遂向樊城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訴訟過程中,小王稱與小張沒有真實結婚的意思,領證只是為了解決孩子上戶口問題,雙方早已無感情,也沒有共同生活,依據“結婚協議”要求離婚。小張則表示,自己與小王系自由戀愛并舉行了結婚儀式,與小王還有感情,這段婚姻還能挽回,故不同意離婚。
承辦法官多次與兩人溝通并進行調解,試圖挽救兩人的婚姻。但小王堅持要求離婚,小張最終只得同意。雙方在法官調解下,就孩子的撫育費和探視權等達成一致意見后,簽訂了離婚協議。
辦案法官表示,無論出于什么目的,只要辦理了結婚登記,雙方就確立了真實合法的婚姻關系,也基于婚姻關系而產生了相應的權利義務。結婚雙方均應秉承誠實的意愿去登記結婚,如果為了落戶、購房、獲得征遷補償等目的而“假結婚”“假離婚”,往往會給自己的人身和財產帶來各種法律風險,最終得不償失。
(記者 張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