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不久前,四川成都一小區業主推著電動車進入電梯,電動車突然起火,導致電梯內5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包括一名僅有五個月大的嬰兒。監控畫面顯示,涉事電動車進入電梯后瞬間爆發火花,隨即冒出滾滾濃煙,3秒鐘后濃煙便吞沒電梯里的人,場面觸目驚心。是否應該禁止電瓶車“上樓入戶”?這一話題引發網絡熱議。

一方面,近年來電動車起火致人傷亡的事故時有發生,“上樓入戶”存在一定消防安全隱患;另一方面,由于小區樓下充電基礎設施不完善、容易被盜、充電收費較貴等,禁止電動車“上樓入戶”將影響市民交通出行。

這期“委員議事廳”欄目圍繞這一民生話題,采訪了多位相關專業領域的省政協委員,看看他們對于居民社區更好管理電動車,有何意見建議。

觀點:電動車電梯著火事件暴露社會管理短板

記者在廣州調查發現,很多小區都明令禁止電動車“上樓入戶”, 但除了小部分小區設有專門的停車棚和充電樁之外,絕大多數的小區是沒有設立專門的電動車停放和充電的場所。省政協委員、中山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梁琦認為,如果因為意外事故而禁止或削弱產品的使用權未必妥當。她說,類比一下,比如,電梯本身也會出事故,人們就不乘電梯了?汽車在馬路上行駛會出事故,就要禁止汽車上路了?當然,人民群眾從安全的角度實施自我保護,這種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梁琦認為,成都電梯的著火事件暴露出我們的社會管理還做得很不夠,為此,她提出了一些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

梁琦建議,為了產業的發展,也為了全社會消費文明的建設,成立專門“產品和消費安全法院”,使得每一件與產品相關的事故,能有專門的法院來處理,由專家組來判定責任,給出專業的、公正的判決。當然,這個專家組成員中,產品行業內專家只能是代表,要有相當大比例的其他專業成員,要避免行業保護傾向。在當前的法律體系中,“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是一條罪名,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整個行業標準太低呢?當下的法院還沒有辦法辦理。成立專門的“產品和消費安全法院”,建立相應的法規條文,將有利于產業的發展。梁琦建議,作為經濟大省,廣東不妨先試一步。特別對于廣州和深圳,這可以成為建設“國際消費中心城市”的一大舉措。

梁琦認為,對于電動車的市場管理不能缺位。她說,在這起關于產品的公共事件中,消費者和潛在消費者都沒有知情權,至今也不知產品是哪家企業生產的。這樣會影響消費者預期。隱匿生產廠商信息是對消費者的不負責,也是對公眾的不負責,更是對整個行業的不負責,導致整個行業信譽嚴重受損。

呼吁:加強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設施配備

省政協委員、廣東省檢察院副檢察長譚玲從法律的角度分析了這個事件。電動車“上樓入戶”該不該全面禁止這個問題,有哪些法律依據、規定依據?

譚玲指出,小區內電動車的管理,屬于物業管理的范疇,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依據有《民法典》第286條對業主遵守物業管理規約的規定、《物業管理條例》第46、47、48條對物業服務安保責任、物業使用人責任以及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管理責任的規定。此外,為加強電動車的安全使用和行業管理,公安部等國家部委先后下發了《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關于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的通知》。一些地方也出臺了相關規定,如廣州市政府2017年就出臺了電動車管理規定。

譚玲認為,從現階段及未來發展趨勢來看,電動車在方便群眾出行、緩解交通壓力、環保節能等方面有不可替代的優勢,但其存在的安全隱患也不容忽視。成都發生的這起事故說明,不論電池是否處于充電狀態,都可能發生突發性燃爆事故,而且一旦在封閉狹小空間內發生,危害很大,幾乎沒有逃避危險的可能性。當電動車使用管理的便捷性和安全性發生沖突的時候,安全性的考慮永遠是優先的,因為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在價值順位上永遠是排在第一位的。因此,為了徹底杜絕消防安全隱患,有必要禁止電動車“上樓入戶”,根據前述法律法規,業主和物業使用人也有義務遵守業務管理規約和配合執行政府采取的管理措施。

譚玲也提出了加強電動車管理的意見建議。她認為,電動車的管理,關鍵在“管”,不在“禁”。最近一些小區一律禁止電動車進入,這種“一刀切”的做法既不方便群眾出行,也不能體現城市管理智慧,更好的做法是在落實相關主體管理責任的前提下,引導居民安全使用。

譚玲建議,首先要加強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公共設施的配備。有條件的住宅小區、樓院,應當結合實際情況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及充電場所。在建和未建小區也應盡可能將此類公共設施配套納入規劃設計中。其次,進一步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行為,落實相關管理責任。小區業主應當將電動車停放在安全地點,充電時應當確保安全。

建議:采用共享換電模式打造能源網絡

省政協委員、廣東金輪律師事務所副主任譚日興認為,電動車“上樓入戶”應該全面禁止。

他說,對于電動車禁止上樓是有法規依據的。公安部于2017年12月29日發文《關于規范電動車停放充電加強火災防范的通告》,嚴禁在建筑內的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公民應盡量不在個人住房內停放電動車或為電動車充電;但自己家里如果因為充電著火了,因此造成了其他的財產損失及人身傷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以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犯失火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為人可能被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對于居民社區更好管理電動車,譚日興認為,相關部門須加強日常巡查檢查工作。有條件的住宅小區、樓院,應當結合實際設置電動車集中停放及充電場所。在集中停放場所推廣可視監測系統,在集中充電場所推廣智慧用電系統和可視監測系統,增設簡易滅火設施并加強日常巡查值守。

最后是借鑒其他城市的先進經驗,采用共享換電模式,打造能源網絡。杭州采用共享換電模式,通過“電特送”微信小程序,讓用戶在換電柜布局范圍內,在電池快沒電時到達換電柜點,掃二維碼——放入空電電池——取出滿電電池即可。就像手機充電寶隨借隨還一樣,這種模式為用戶提供了共享、安全、便捷的替代傳統充電的方式。

標簽: 電動車 上樓入戶 全面 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