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原因,劉女士報名參加的橫店影視城三日游“泡湯”,導游帶著一眾旅游者只在外圍兜了一圈便“打道回府”,事后劉女士多次要求旅行社退費并賠償損失卻未果。近日,經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調解,最終退款1358元。

記者了解到,家住上海的劉女士報團參加了某旅行社浙江橫店三日游服務項目,雙方簽訂一份《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約定費用為每人1208元,共計3天2晚,提供的游覽項目為大智禪寺、秦王宮、夢外灘主題公園等。合同簽訂后,劉女士支付了兩人共計2416元的旅游費用。

2020年1月24日,旅游行程才剛剛開始便出現疫情,全國景區暫停對外開放。此時,劉女士一行在導游的組織下前往橫店,卻在橫店影視城門前看到暫停開放的公告,導游帶著眾人在外圍兜了一圈,最終徒勞無功而返。

之后,劉女士多次與旅行社協商,要求退還未實際發生的旅游費用并賠償損失1000元,遭到旅行社拒絕。協商未果,2021年3月15日,劉女士將旅行社起訴至上海虹口法院。

調解中,法官了解到,在旅游行程開始的前一天,景區發布公告稱因疫情原因停止對外開放,旅行社理應知曉并取消行程,但事實上,旅行社貿然組織原告一行人前往橫店,致使眾人徒勞往返。

根據劉女士的訴求,法官聯系旅行社。旅行社認為疫情屬于不可抗力,旅行社不應承擔責任。法官表示,根據《旅游法》規定,因不可抗力,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組團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民法典》亦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外,造成本次旅游行程徒勞往返,旅行社也有責任。經法官釋法明理,旅行社同意退還劉女士未實際發生的旅游費,并表示目前旅行社面臨大量涉疫情合同糾紛,經營也很困難,希望劉女士能退一步,免除賠償部分。隨后,法官進一步與劉女士溝通,劉女士表示體諒旅游經營者的實際困難,愿意達成調解。

最終,雙方各退一步,達成了退款1358元,不另外賠償的調解方案。

●法官提醒  不可抗力是法定解除事由

數據顯示,因受疫情影響產生的旅游糾紛逐漸增多,2020年以來,上海虹口法院受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糾紛案件28件。

對此,法官提醒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在處理相關旅游合同糾紛時,應注意無論是《民法典》還是《旅游法》,都規定了不可抗力是法定解除事由。因疫情影響旅游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都有權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旅游經營者應當在扣除實際支出且無法挽回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旅游者。旅游經營者對于不能退返的費用,應提供明確的支出且不可退還費用的證明材料,確保旅游者的知情權。

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經旅行社和游客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內容,比如延期出團等。但由于不可抗力的不確定性,多數旅行社或者游客大多會選擇直接解除合同,那么此時無論解除合同的一方是誰,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同時收集損失證據以備后續糾紛的解決。

(以上人名、旅行社名系化名)

標簽: 跟團游 泡湯 賠償 遭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