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漳州市衛健委網站消息,漳州市“歐艾抑菌霜”事件處置工作組17日發布通報:經有檢測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檢測,已確認召回的涉事產品“益芙靈多效特護抑菌霜”和“開心森林一抹舒寶寶皮膚抑菌霜”含有氯倍他索丙酸酯,企業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涉事企業所在地衛健部門已將有關線索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已傳喚涉事企業主要涉案人員。

按照漳州市有關方面發布的通報,涉事企業生產、銷售的“益芙靈多效特護抑菌霜”和“開心森林一抹舒寶寶皮膚抑菌霜”兩款產品,都含有氯倍他索丙酸酯,對嬰幼兒身體會產生傷害,被認定為偽劣產品。既然是偽劣產品,就要依據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相關法律規定,追究當事企業和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處罰是相當重、相當嚴的。銷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就要處15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了。而漳州這家企業銷售的產品,已經被有關方面認定為偽劣產品,而相關產品已經銷售到江蘇、浙江等地,銷售金額應當不會太小。那么,按照刑法規定,涉事企業負責人、相關責任人就都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后果之嚴重,可能涉事企業完全沒有想到。

這也意味著,相關的后續工作量還很大,特別是涉事產品的認定,到底是生產的“益芙靈多效特護抑菌霜”和“開心森林一抹舒寶寶皮膚抑菌霜”都是偽劣產品,還是部分產品是偽劣產品,銷售了多少,還有多少沒有銷售。而按照通報的用詞,兩款產品并不存在部分含有氯倍他索丙酸酯的問題,而是都含有氯倍他索丙酸酯。只要是已經銷售出去的產品,就都可認定為偽劣產品,就都可以依據刑法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由此,還帶來另一個問題,那就是經銷商如何認定其責任;對銷售兩款產品的人員,又當如何追責,也是需要認真考慮的。雖然他們在金額上不可能有生產者那么多,但是,刑法明確規定,只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責任,并處以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對經銷商來說,真正是偷雞不成蝕把米。銷售沒有賺到幾個錢,卻要面臨承擔刑事責任的危險。

除生產者和經銷者之外,倍感壓力的還有負有監管責任的部門。因為,有關“大頭娃娃”的問題早在若干年前就已經掀起過很大的風浪,也有相當一部分人員受到了處罰和制裁。沒有想到的是,現在又出現了“大頭娃娃”問題,而且,情節比起以往的是有過之而無不及。有關方面對所生產產品的認定,也是沒有任何爭議的偽劣產品。如此一來,對監管部門來說,也是壓力山大。至少,監管是不到位的,監管責任是難以推卸的。這就要看,涉事企業到底生產和銷售了多少偽劣產品,產生的不良社會影響有多大。如果金額很大,達到了刑法規定的200萬元以上,那么,監管部門的責任也會隨之擴大。

確實,對假冒偽劣產品的查處,不僅要求高、任務重,而且難度大、困難多。特別是偽劣產品,很多都會對人身產生傷害。因此,刑法對這一問題的處罰更重。對監管部門來說,面臨的困難和挑戰也會更大。稍有不慎,就會出現監管失職問題。也就是說,在監管問題上,是沒有任何可以松懈的,是必須一招不讓、一步一個腳印地向前的。因此,對此次出現的“大頭娃娃”事件,必須追根溯源,查一查問題到底出現在哪里,為什么會發生這樣的問題,到底哪些環節出現問題了。也只有追根溯源,才能避免類似問題的再發生,從而既保護廣大消費者,也保護企業和監管者自己。

標簽: “大頭娃娃”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