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月10日到11日召開的第十五次全國檢察工作會議上,最高檢點名“女子取快遞遭誹謗案”,要求加大違法犯罪成本、降低公民維權成本。
△嫌疑人郎某、何某的偷拍視頻
△嫌疑人郎某、何某偽造的聊天記錄
2020年7月,杭州吳女士(化名)在取快遞時被超市老板郎某偷拍并被造謠出軌快遞小哥,致其丟工作、患上抑郁癥。后吳女士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請求以誹謗罪追究兩造謠者責任。12月25日,也就是法院對刑事自訴立案10天后,當地公安對該案立案,案件性質由自訴轉為公訴。
什么叫
“自訴轉公訴”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對誹謗罪的起訴原則上屬于自訴,一般情況下檢查、公安機關不需要介入,屬于“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可以轉為公訴。
本案中,最高檢給出檢查意見前,余杭警方僅在吳女士報案后對兩位嫌疑人郎某和何某以誹謗他人罪行政拘留9日。兩人在行政處罰結束后,生活很快回歸正軌。而吳女士因事件影響失去工作,患上抑郁癥,生活受到極大損害。
吳女士在和嫌疑人協商賠償未果之后,委托律師提起自訴。
△吳女士在微博發聲表達維權意愿
隨著事件持續發酵,最高檢指導浙江檢察機關發出檢察建議,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對于誹謗、侮辱罪自訴原則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規定,公安機關對郎某、何某涉嫌網絡誹謗案立案偵查,至此案件性質由自訴轉為公訴。
為什么該案
可以自訴轉公訴?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 車浩:
誹謗罪、侮辱罪等自訴罪名,之所以在程序上交予被害人自我處分,是因為在實體層面:
(1)此類犯罪大多發生在熟人社會中,因果糾纏不清,難以斷明是非曲直;
(2)法益侵害性具有較明顯的個人主觀判斷的色彩;
(3)通常指向特定關系中的特定個體,不具有溢出效應和擴散風險,不會造成“陌生人社會”中不特定公眾的恐慌和安全感下降,因而通常也不會“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造謠誹謗并非“玩笑”
而這起案件中,被害人吳女士和兩名嫌疑人素不相識,彼此間不存在任何特定關系,誹謗行為針對的是毫無關系和因果糾葛的陌生人,這意味著社會中的每一個公民,都可能成為“玩笑”的侵害目標。造成公眾在人格權和隱私權方面的安全感下降。檢查機關以此為依據,認定此案可以被界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自訴轉公訴”
對案件審理有何影響?
自訴轉公訴后,最大的不同在于,被害人只需要就自己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事實和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向司法機關如實進行陳述和控告,至于收集和核對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查獲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機關應盡的職責。這極大地緩解了案件的調查難度與取證速度。
此外,吳女士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請求,進一步彌補自己收到的損失。
△造謠者郎某、何某錄制道歉視頻
而對兩位造謠者郎某、何某來講,他們將面臨檢查機關“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指控,很可能加重刑事責任。此外,自轉入公訴案件起,即便郎某、何某與吳女士達成和解,也無法保證免于刑事處罰。
最高檢點名此案
給了被害人一個信心
給了施害人一個威嚇
給了所有人一個態度
更給未來想開這種“玩笑”的人
一個警告:
這種玩笑,你們開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