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管總局11月26日對外發布《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暫行辦法規定,市場監管部門進行網絡抽樣的,應當記錄抽樣人員以及付款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抽樣人員應當通過截圖、拍照或者錄像的方式記錄被抽樣銷售者信息、樣品網頁展示信息,以及訂單信息、支付記錄等。
暫行辦法規定,對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產品,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同一產品。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責令不合格產品的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自責令之日起六十日內予以改正。
此外,負責結果處理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九十日前對被抽樣生產者、銷售者組織復查,經復查仍不合格的,按照產品質量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業,限期整頓;整頓期滿后經復查仍不合格的,吊銷營業執照。(記者 萬靜)